中新網12月22日電 人民日報報道說,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工作開展以來,各地各部門高度重視,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報刊治理工作的各項措施。目前這項工作進展順利。全國納入這次治理的黨政部門報刊共有1452種,其中停辦的有677種,劃轉到報業集團、廣電集團、出版集團等新聞出版單位主管主辦的有302種,實行管辦分離的有310種,改為免費贈閱的94種。治理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利用職權攤派發行的狀況得到有效遏制,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對這次專項治理工作給予了極大關注和熱情支持。近日,中央報刊治理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專項治理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這次停辦了多少縣(市、區)報,被停辦的縣(市、區)報是否可改以其他形式出版,少數被保留的縣(市、區)報實行什么政策?
答:這次全國共停辦了677家報刊,其中有262家縣(市、旗)和城市區的報紙。目前各地黨委、政府正在抓緊做好停辦后的資產處置、人員安置等工作。今后不再批辦縣(市、旗)和城市區報刊。已經被停辦的縣(市、旗)和城市區報紙不允許以內部資料或省、地(市)黨報地方版、新聞版等各種形式出版發行。
根據中央文件精神,在這次報刊治理中,對個別影響大、有一定規模的縣(市、旗)報,可由省、地(市)黨報或報業集團實行有償兼并。經過嚴格審核和評估論證,全國有35家縣(市)報紙批準實行有償兼并,對這些兼并報紙的主要政策是:
(1)被兼并后的縣(市)報,不再作為當地黨委的機關報,由省、地(市)黨報或報業集團主管,被兼并的縣(市)報主辦;并改辦為主要在本區域發行,面向市場、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讀者自費訂閱的報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
(2)保留的縣(市)報由原主管主辦部門與接收的報業集團或省、地(市)級黨報簽訂有償兼并協議,并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
(3)兼并后的報紙仍可使用原報名和國內統一刊號,報社保留事業法人資格,但要按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注冊登記。
問:有一批報刊實行管辦分離,什么是“管辦分離”,實行管辦分離后主管單位的職責有何變化?
答:實行“管辦分離”是在堅持《出版管理條例》確定的主管主辦制度的前提下,對報刊管理方式作出的一種調整。主管主辦制度是我國新聞出版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實施管辦分離是讓黨政部門退出報刊經營活動,解決利用職權攤派發行的重要舉措。
實行管辦分離就是:
(1)人員分離。報刊社的工作人員不再與黨政部門公務員混崗。黨政部門現職領導干部不再兼任報刊社社長、總(主)編職務。已在報刊社工作或兼職的黨政部門公務員,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辭去公務員或辭去報刊社的工作和兼職。
(2)財務分離。報刊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黨政部門不以任何名目向報刊社收取管理費、發行費和其他費用,也不以任何名目、非市場方式將部門資金轉入報刊社。
(3)發行分離。黨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允許為報刊發行和承攬廣告業務提供各種便利,不參與報刊的經營活動。報刊社也不能利用黨政部門的職權攤派或變相攤派發行報刊。
實行管辦分離后,主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加強對報刊社輿論導向、出版質量監管;監督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報刊社領導班子建設和管理。
問:什么是報刊“劃轉”?
答:“劃轉”就是將黨政部門主管主辦的報刊劃轉到報業集團、廣電集團、出版集團等新聞出版單位主管主辦,報刊社的編制、人員、資產等也相應劃轉。已被劃轉的報刊,要與原主管單位徹底脫鉤,不得再通過原主管單位系統進行征訂發行或廣告經營等活動。在報刊治理工作中已確定劃轉的報刊,接收單位和原主管部門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編制、人員、資產等相應手續。
問:報刊的停辦、管辦分離、劃轉、免費贈送,從何時開始?
答:這次報刊治理涉及到的停辦、管辦分離、劃轉、免費贈送報刊的出版、發行和廣告合同等業務,延續到2003年12月底終止。停辦的報刊,已收的2004年征訂費應全部退還訂戶,歡迎廣大群眾監督。
問:為什么要將政府部門辦的公報、政報、文告實行“免費贈閱”?
答:公報、政報、文告一類刊物屬政府出版物,主要向社會公布政策、法規等。中央“兩辦”有關文件和實施細則規定,政府部門所辦的公報、政報、文告實行免費贈送,即不再收費征訂發行。免費贈送的范圍、贈送形式由所辦部門確定。
問:在這次報刊治理過程中停辦了一批報刊,人們擔心這些停辦的報刊繼續出版發行怎么辦?
答:為此我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是:
(1)通過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停辦報刊名單和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2)要求2003年12月31日前,停辦報刊必須停止一切出版活動以及其他相關的經營活動。
(3)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央“兩辦”有關文件精神和《中央編辦關于治理報刊散濫工作中機構編制調整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2003]11號)精神,注銷停辦報刊編制和機構。
(4)要求所有報刊出版單位,不得利用已停辦報刊的資源出版地方新聞版或專版等。停辦的縣(市)報不得改辦為內部資料繼續出版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