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2日電 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于今天(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中央電視臺在新聞聯播節目中播出了這一建議全文。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實踐,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如下:
一、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導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后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審理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中國特色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二、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三、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四、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保護人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保護人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五、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六、憲法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七、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款相應地改為第四款。
八、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九、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第二十項“(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修改為“(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進入緊急狀態”。
十、憲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十一、憲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十二、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職權第十六項“(十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修改為“(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三、憲法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縣、市、直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十四、憲法第四章章名“國旗、國徽、首都”修改為“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第一百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以上建議,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議案,提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