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5日電 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對兩起涉及《激情燃燒的歲月》的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一起判令長安影視賠償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人民幣71150元;一起駁回原告北京九歌泰來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要求長安影視賠償255萬元等的訴訟請求。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今年1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發現22集VCD光盤《激情燃燒的歲月》劇中,多次出現使用《解放區的天》等10首音樂制品的情況。而這些作品的使用并沒有支付任何著作權使用費。于是,音協將該劇制作方長安影視、發行方貴州東方出版社和廣州俏佳人公司以及北京圖書大廈告到了市一中院。2001年,北京九歌泰來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與長篇小說《我是太陽》的作者鄧一光簽訂了著作權轉讓合同,購買了該小說的電視劇改編及拍攝權。九歌泰來公司認為,盡管《激情》片頭標明系改編自石鐘山的中篇小說《父親進城》,但無論從故事結構、情節安排、人物塑造甚至對白等方面,該劇對《我是太陽》進行了大量的抄襲。由于其開始著手將《我是太陽》改編成電視劇,因此長安影視等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其經濟利益。九歌泰來公司將被告訴至一中院。(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