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9日電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28日簽署中國證監會第十八號令,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上海證券報報道說,醞釀已久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終于出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責任從此有了明確規定,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施行責任追究的監管機制也從此建立。
《辦法》包括總則、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保薦機構的職責、保薦工作規程、保薦工作的協調、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七十六條,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注冊登記管理,將其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以及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等記錄予以公布。自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推薦文件之日起,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辦法》明確規定,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再受理保薦機構的推薦,將相關保薦代表人從名單中去除:第一,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第三,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辦法》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辦法》還規定,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薦工作而導致嚴重后果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文件,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