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剛剛制定、修改完畢的“三大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獲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
“三大銀行法”之所以備受矚目,一是因為其標志著中國銀行業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與發展,二是在于此次立法的前瞻性——在《商業銀行法》修改中,為混業經營預留了法律空間。
“三大銀行法”出臺后,就混業經營有關問題,本報記者專訪了周正慶。周正慶,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曾任中國證監會主席、中國人民銀行常務副行長,是中國金融業改革的實施者與見證者。
留下一個活口
修改前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中規定,商業銀行在國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簡稱“三不準”的嚴格規定,構筑了中國混業經營的法律閘門。
是否應為混業經營將來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成為本次常委會會議上委員們熱議的話題。
而綜觀當今世界各國,混業經營已成普遍趨勢。在美國,自1999年底金融現代化法生效至今,其混業經營已走過了波瀾不驚的4年。在歐洲所謂的全能銀行中,股票、保險、貸款抵押可在不同窗口辦理。中國已加入世貿組織兩年,混業經營的趨勢必將影響中國金融業的發展。
周正慶說,由于認識上的局限性,加上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傳統思想的影響,中國對實施混業經營往往存在思想誤區,認為一放開就會亂!暗F在必須意識到發展資本市場、期貨市場,必要的時候發展金融衍生工具,是適應先進生產力發展要求的金融創新”。
據周正慶介紹,“三大銀行法”的制定、修改,此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時委員們討論得很熱烈。多數委員認為,雖然目前時機尚不成熟,還不能規定混業經營,但不能卡得太死,一定要在法律上留有空間。
后來,經法律委員會建議,此條款修改為排除式表述——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就留下一個活口,將來凡是國務院批準可以混業經營的,可以不受本法限制!敝苷龖c解釋說,如現在批準中信、光大、平安保險公司搞綜合經營,以后別的公司經批準也可以做。再比如,在金融創新方面,將來搞股票期貨、金融衍生工具產品,經國務院批準即可施行。
事實上,國內的混業經營已有所松動。如中信公司與光大公司,都在集團總公司下面分設了銀行、證券、保險。另外許多商業銀行開辦了代客理財業務,實際從事的是一種信托業務。
三大障礙
周正慶指出,當前有三大障礙限制混業經營的開展。
首先,銀行自身的改革還不完善,存在著產權不明晰、控制機制和激勵機制不健全、法人治理不完善、真正的產權代表不明確等諸多問題,國有商業銀行本身亟須改革。
其次,中國信用體系還未建立起來。“現在有些公司、個人,能騙就騙,能賴就賴,如此搞混業經營風險很大。國外對控制誠信有一整套機制,誰敢賴賬在社會上就不能生存。值得借鑒!敝苷龖c說。
再者,傳導機制不夠完善。美國中央銀行變動利率,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后商業銀行馬上就有反應。而我們現在的傳導機制還不行。
周正慶說,要進行混業經營,就要深化金融機構的主體改革,通過改革把商業銀行變為股份制,使其機制進一步完善,此外,社會信用體系亟須建立。
資本市場是個好東西
從位居高職的金融界監管者,到今天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者,談及混業經營下一步如何發展,周正慶最大感受是:“混業經營不是‘混亂經營’,不是想搞什么就搞什么!
他指出,隨著金融體制深化改革,下一步必然涉及到如何穩步實施混業經營。但當前亟須破解的議題是如何實現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的有機結合、協調發展。
“從目前分業經營來看,貨幣、資本、保險這三個市場是割裂的,由此帶來很多問題!敝苷龖c舉例說,現在對保險進入資本市場限制過嚴,對購買基金有嚴格的比例限制。現在保險資金面臨的是賠付率很高,而保險資金運用的效益較低,收益率很低,這種虧本保險是辦不下去的?梢,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把三個市場割裂開的做法,已經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
“中國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到2020年實現經濟翻兩番的目標,沒有健康的資本市場,不擴大資本市場的規模是不行的!敝苷龖c以期貨市場為例說,現在提能源安全,中國將來要進口大批石油,不利用期貨進行避險,會吃大虧。
“資本市場是個好東西,搞市場經濟如果資本市場不健康發展,就不叫市場經濟。搞好資本市場是中國必須闖過的一關,中國必須解決好!敝苷龖c不贊成把中國資本市場說得一塌糊涂,甚至推倒重來的觀點。他說,過去發展資本市場的確出了不少問題,如弄虛作假、操縱市場等,這在發展初期是難免的,對存在諸多問題要堅決治理,但絕不能潑臟水把孩子也潑出去了。
“中國的現實國情也決定了我們今后實施混業經營只能是穩步的,在法律法規的規范引導下,成熟一個推出一個,切忌一哄而起,吃我們從前吃過的虧!
周正慶透露,將于明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的證券法修訂案草案也將為混業經營預留法律空間。(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