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日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結了中國廣播藝術團演員牛振華等5人,與昌平四合新村社區服務中心物業管理糾紛案,駁回市檢察院的抗訴,維持原判。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2001年5月,昌平四合新村社區服務中心以牛振華等5名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為由,訴至昌平法院。昌平法院經審理,判決牛振華等5名業主給付昌平四合新村社區服務中心水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牛振華等5名業主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2002年5月市一中院駁回牛振華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2003年8月,牛振華等被告就此案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申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市高院將該案函轉市一中院再審。經審理,法院認為:牛振華等人在接受物業管理服務的同時,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相關物業管理費用。牛振華等人以北京市昌平區四合新村社區服務中心無權收取費用為由,欠付物業管理費及電視收視費,于法無據,欠款應予給付。原終審判決處理正確,故再審予以維持。(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