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保護私有財產條款入憲,宣告了一種權利。但公民的私有財產究竟能否得到切實保障,受到征用或損害時又能否得到及時合理的補償,還取決于司法能否保持公正
本刊記者/李楠
被廣泛關注的修憲問題日前進入了法定程序。
200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并決定提請2004年3月5日召開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12月22日,中共中央對全社會公開發布了14條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對憲法修改的建議。中共中央把對修憲的建議對外全文發布,這在歷次修憲的過程中尚屬首次。
考諸過去幾次憲法修改的經驗,中共中央的建議最終都在全國人大被全部通過。這一次,應該也不會例外。
北京大學一位研究政治體制的教授認為,修憲最主要是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在中共中央的14條建議稿中,“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被納入其中,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并列成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指導思想。
被學術界和媒體廣泛關注的保護私有財產和對征用公民私有財產進行補償的規定,也出現在建議稿之中。
“私有財產”清晰入憲
關于私有財產,中共中央的建議稿中做出了如下表述:“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畤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薷臑椋骸竦暮戏ǖ乃接胸敭a不受侵犯!畤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在憲法修改的法定程序啟動之前,學術界的討論中出現過在憲法中加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也有人強烈反對這種觀點。持反對立場的學者們認為,在現代社會中,私有財產不存在“神圣性”,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只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國家有權按照需要征用私人財產。另外,一旦確認了私有財產的“神圣性”,國家對個人的稅收就沒有了合法性基礎!吧袷ァ倍肿罱K沒有出現在建議稿中,意味著它不會被寫進憲法。
而將“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的提法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對此北大法學院梁治平教授說,這兩種表述的不同,要在中國的背景下理解。
我們的傳統理論認為,生產資料只能由國家所有,而生活資料則允許私人擁有。這種分類在現實社會中陷入困境。經濟學家周其仁曾生動地論述過這種劃分可能產生的悖論:一輛自行車,如果騎著上下班無疑屬于生活資料,但要是用自行車馱著一頭豬到市場去買,那么這時候自行車應該算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
梁治平教授說,1982年憲法已經開始有意識地模糊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之間的界限,所以采用了“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的說法,這種界限上的模糊,為擴大私有財產的范圍提供了可能性。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新提法比過去更簡單、更抽象,彈性范圍也更大了。
“合法”之辯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在這一新的提法中,“合法的”這一限定詞引人注意。
“財產來源有兩種,一種是合法的,一種是非法的,我們當然要保護合法的。非法財產不但不能保護,還要追究。”原中央文獻研究室主任、中共著名理論家逄先知這樣對記者說。
北京大學一位政治學者則認為,在私有財產前加上“合法的”作為限定是折中的結果,因為在前期的討論中,一部分人力主將保護私有財產寫入憲法,而有些人則堅決反對,反對的理由就是:憲法不能保護某些人趁改革之機掠奪的國有財產。在他看來,“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綜合兩種意見的結果。
梁治平認為,在法律條文中采取模糊的表述,給例外留下空間,在中國的立法活動中是很普遍的現象,而這種模糊一般限于權利授予的領域,使之有利于管理者。
國家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給人的最大聯想是,中國將來是否會對擁有非法私產的個人展開“秋后算賬”。中國的個人財富積累僅僅是改革開放以來20幾年的事,大批的富翁利用中國在轉軌期間制度不健全的空隙撈到了“第一桶金”,“原罪”問題是懸在中國私營企業老板頭上的一柄利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蔡定劍博士認為,改革開放以來,有些個人財產獲得的途徑確實是非法的,對于這樣的財產當然不應該保護,“合法的”這一限定帶有了這個意思。
但財富的“原罪”問題不是中國特有的,在美國人的財富原始積累過程中也是存在的,以至于有人說美國人的西進史就是印第安人的血淚史。這一無法回避的問題如何解決,目前學術界眾說紛紜。有學者提出了“零點方案”,采取“就地;、既往不咎”的方法,也有人進一步主張,富翁們將欠國家的稅款付清之后就不再追究。
梁治平教授說,美國有過解決類似問題的經驗,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應該在法律之外通過政治手段解決。
蔡定劍教授的看法是,西方社會是私有財產的社會,財富的界定比較清楚,涉及糾紛時,財產被侵犯的人會主動提起訴訟。而中國有大量的國有資產,很多人通過侵占國有資產發家,卻鮮有人過問。他認為,這會是阻礙中國解決財富“原罪”問題的最大障礙。
私產入憲的意義
在啟動修憲的法律程序之前,曾有一批學者反對修改憲法,他們認為修憲過快會損害憲法的權威性,當務之急是將憲法中現有的原則貫徹下去。
這種聲音并非毫無道理,近年來國家對私人財產的侵犯主要表現在農村的土地征用和強制拆遷城市居民的房屋,對此憲法中早有規定,卻沒有得到尊重和實施。據此,一些人對將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是否會產生實質性的作用心存疑慮。
對此,蔡定劍教授認為,私有財產入憲以及憲法對國家征用公民私有財產要進行合理補償的規定,對民眾可以起到宣傳和教育的作用,增進民眾在解決問題過程中與政府進行談判的意識。
無論如何,私產入憲,能使老百姓在抵制一些地方政府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抗爭中,擁有一件更有效的憲法武器。
憲法確認私有財產的地位在于宣告了這種權利,提供了為進一步保護私有財產進行立法的基礎。私有財產到底能不能得到保護,公民財產在被征用之后是否能獲得合理而及時的補償,還要靠具體的立法、尤其是要靠公正的司法程序來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