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武俊
據媒體報道,最近沈陽、西安發生的兩起火車撞死人事件頗受公眾關注,人們關注的焦點是這兩起事件所適用的法律依據———1979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依照該規定,這兩起事故中的受害人家屬最多只能得到300元賠償和“必要的糧票”。
這部20多年前頒布的法規盡管顯失公正,卻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有關部門的處理也因而理直氣壯,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保護主義傾向在此表現得淋漓盡致!读⒎ǚā奉C布多年,該《暫行規定》卻依然我行我素,實在令人匪夷所思。當然,這只是立法不公的一個極端例證,近年來,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部門或地方利益壟斷現象屢見不鮮。立法,正在成為權力尋租和權力腐敗的新領域。依筆者之見,進行立法改革是遏制立法腐敗現象的必然要求,建議從以下3個方面入手:
第一,實行“開門立法”,讓民主的陽光驅散立法腐敗的陰霾。
現代意義上的立法是一項“陽光下的事業”,“開門立法”是立法民主性和立法公開性的應有之義,是立法充分吸納民意和表達民意的必由之路,也是立法謀私現象的致命克星。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立法應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采取座談會、討論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可見,“開門立法”是《立法法》對立法活動的基本要求,閉門造車或暗箱操作是民主立法之大忌。實踐證明,及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各界公布法律草案,舉行立法聽證會或專家論證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可以最大限度地吸納民意和遏制顯失公正的“劣法”產生。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至2001年《婚姻法》修改期間,專家、學者乃至普通百姓積極參與修改稿的討論,不同觀點、意見的交鋒為《婚姻法》的修改、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梢哉f,《婚姻法》修改的全民討論模式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可資借鑒的范本。
第二,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建構遏制立法腐敗的程序性屏障。
為有效克服立法中可能存在的部門或地方利益保護主義傾向,有必要設立立法回避制度,凡直接涉及某行政部門或地方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該行政部門或地方相關單位原則上應當回避,而由地位相對超脫的國家權力機關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委托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代為起草。實踐證明,立法回避是防止“劣法”滋生的必要的程序屏障。
第三,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委員在立法審議中對有部門或地方利益保護傾向的法律法規草案要敢于說“不”。
倘若將法官的使命定位為“護法”,那么立法者的使命堪稱“鑄法”,其神圣職責不言而喻。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委員一定要把好關,要敢于對有部門或地方利益保護傾向的法案說“不”,不讓“劣法”輕易出臺。值得一提的是,在《公路法》修改過程中,由于征收燃油稅涉及增加農民負擔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指出國務院提出的實施方案有欠公允和不可行,使得該法案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上被否決,開了我國權力機關否決立法草案之先河。這一維護立法公正性的否決值得稱道。
立法活動作為我國法治進程的第一推動力,始終在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中占有毋庸置疑的首要地位。但是,我們在為不斷飆升的立法成就感到欣慰的同時,一定要警惕“立法恣意”的幽靈,一定要清醒認識到立法腐敗現象不容低估的災難性后果。法乃是法治進程之第一推動力,愿立法者鑄“良法”!
(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司法》雜志副總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