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5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報道,為推動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深入開展,給各參與方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批復《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全文附后),并決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銀行卡跨行交易收費及分配辦法的通知》(銀發〔2001〕144號)中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全文)
為推動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的深入開展,給各參與方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在中國銀聯與各入網機構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確定如下:
一、ATM跨行交易手續費
ATM跨行交易分為取款和查詢兩種交易,交易手續費分配涉及發卡銀行(簡稱發卡行)、提供機具和代理業務的代理銀行(簡稱代理行)、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轉接的中國銀聯(簡稱銀聯)。
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續費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城或異地,發卡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
暫不規定ATM跨行查詢收費。
二、POS跨行交易商戶結算手續費
POS跨行交易商戶結算手續費的分配涉及發卡行,提供POS機具和完成對商戶資金結算的收單機構(統稱收單方),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轉接的中國銀聯。
POS跨行交易的商戶結算手續費收益分配,采用固定發卡行收益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即每筆商戶結算手續費,發卡行獲得的固定收益和銀聯收取的網絡服務費執行如下標準:
(一)對賓館、餐飲、娛樂、珠寶金飾、工藝美術品類的商戶,發卡行的固定收益為交易金額的1.4%,銀聯網絡服務費標準為交易金額的0.2%。
(二)對一般類型的商戶,發卡行的固定收益為交易金額的0.7%,銀聯網絡服務費的標準為交易金額的0.1%。
(三)在上述(二)的基礎上,對以下幾類特殊行業或商戶,現階段可通過降低發卡行收益比例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標準的方式予以適當優惠:
1.對房地產、汽車銷售類商戶,發卡行固定收益及銀聯網絡服務費比照一般類型商戶的辦法和標準收取,但發卡行收益每筆最高不超過40元,銀聯網絡服務費最高不超過5元;對批發類的商戶,發卡行固定收益及銀聯網絡服務費比照一般類型商戶的辦法和標準收取,但發卡行收益每筆最高不超過16元,銀聯網絡服務費最高不超過2元。
2.對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類型的商戶,發卡行固定收益及銀聯網絡服務費比照一般類型商戶減半收取,即發卡行的固定收益為交易金額的0.35%,銀聯網絡服務費標準為交易金額的0.05%。
3.對公立醫院和公立學校,發卡行和銀聯暫不參與收益分配。
三、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