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5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的消息,央行有關方面負責人日前表示,《分配辦法》與原有收費辦法存在很大差別。
2003年12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復《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以下簡稱《分配辦法》),并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這名負責人指出,《分配辦法》作為行業內部規定,旨在調整中國銀聯各入網機構參與跨行交易時的收益分配關系,改變了原有收費辦法對市場進行行政干預的色彩,其內容也盡量避免涉及商戶和持卡人支付費用的規定。因此沒有規定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的手續費標準,而是由其根據所要支付的發卡行收益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比例,依據商戶情況和自身的成本要求協商確定。
《分配辦法》的制定參照了國際通行做法,統一了發卡行和中國銀聯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辦法。收單機構將其作為跨行業務中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并結合自身在業務開展中對設備、人力的投入成本,以及對商戶交易風險管理的要求,與商戶自主協商簽訂協議。
《分配辦法》較以往辦法細化了商戶的分類,并結合國內實際情況,在區分賓館、酒店類和一般類型商戶的同時,對房地產、汽車銷售、批發類、航空售票、加油站、超市等一些特殊類型商戶,通過降低發卡行收益和銀聯網絡服務費的方式,鼓勵收單機構拓展商戶受理銀行卡。特別在公立醫院和公立學校等社會公益性行業,發卡行和中國銀聯目前暫不參與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