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9日電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中國證監會最近對2001年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作了修訂,對非經常性損益的含義和內容作了更為清晰的界定。
根據這次修訂后的文件規定,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影響了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項收入、支出。
修訂后的文件對非經常性損益的內容作了更為清晰的界定,即非經常性損益應包括以下項目: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產生的損益;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各種形式的政府補貼;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短期投資損益,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有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獲得的短期投資損益除外;委托投資損益;扣除公司日常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其他各項營業外收入、支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以前年度已經計提各項減值準備的轉回;債務重組損益;資產置換損益;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符合定義規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中國證監會在修訂后的文件中要求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公司在計算"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時,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所得稅影響數。公司應在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以及申請發行新股材料中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內容及金額予以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為公司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申請發行新股材料中的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或審核報告時,應單獨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予以充分關注,對公司在財務報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進行核實。
據介紹,中國證監會曾在相關融資法規及多項信息披露規范中使用了"非經常性損益"的概念。由于這些規范未對這個概念的內涵、外延給出清晰的界定,公司對此理解不一,具體執行時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斷標準。2001年4月25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但從執行的情況看,無論是其披露還是涉及項目的認定方面均存在差異,出現公司隨意增加減少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現象。(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