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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等24部涉及財政金融、城市管理、安全生產及公眾生活的法律法規規章開始實施。其中,國家級的法律法規規章有13部,地方級的法規規章有11部。本文對13部國家級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解讀。
七部與財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監法》大量吸收和借鑒了國際銀行業監管的先進理念和其他國家或地區銀行業的法律制度,既明確了監管機構職責,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措施,也對監管權力的運作進行了規范和約束。這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次立法創新。關于監督管理職責,《銀監法》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修改)》。該法對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進行了調整,由原來的“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提供金融服務”調整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這種調整變化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強化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責;其二,轉換職能,由過去主要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審批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日常監督管理等直接監管的職能,轉換為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能;其三,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征信業職能。
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年修改)》。新《商業銀行法》將個別與入世承諾不相適應的規則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增加了辦理票據承兌、買賣金融債券、從事銀行卡等業務種類,以及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等內容。考慮到商業銀行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主體,政府不再強制其發放政策性貸款。在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方面,新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參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此外,新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責任并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注冊登記管理,將其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以及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等記錄予以公布,對可從事保薦工作的證券公司和個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銷商和一般證券從業人員更高的條件。除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辦法》還將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采取“冷淡對待”措施,即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時間內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薦發行上市申請,嚴重的還要取消其從事保薦業務的資格。
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該辦法以防范風險為中心,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規范,積極穩妥地推進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以滿足投資者多樣化投資需求。辦法規定,經證監會批準,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定向資產管理、集合資產管理和專項資產管理三種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辦法增加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的內容,突出了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明確了持續監管措施和外部審計制度。
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旨在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辦法》明確要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在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關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辦法》指出,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此外,辦法明確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的八大違規行為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該辦法的實施,標志著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制度的建設正在形成和完善。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修訂)》。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在稅務登記的對象、地點、程序、證件的管理方面作了較大修改。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不再是稅務登記對象。納稅人只有在開立銀行帳戶和領購發票兩種情形下才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地點將“注冊地”排除在外;登記程序由原來的“先檢查后登記”改為“先登記后檢查”。新辦法按照簡化、規范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明確規定納稅人登記代碼只有一個,有條件的城市,稅務登記可以按“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對一些具有臨時性、流動性特點的納稅人增加了臨時稅務登記。
兩部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規章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該辦法規定,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建設部《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城市紫線,是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根據該辦法,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新建或者改建,除需要辦理相關手續進行規劃審查,還需要組織專家論證并進行公示。同時,在紫線范圍內,將禁止違反保護規劃的大面積拆除、開發;禁止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大面積改建;禁止損壞或者拆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禁止修建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等。
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規規章
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它標志著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條例》針對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確立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確參與建設活動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責任,增強依法監管能力,嚴格安全準入條件,強化責任追究,加大對隱患嚴重、事故多發企業和責任人的處罰力度,確保參與各方責任主體安全生產利益及建筑工人安全與健康的合法權益。該《條例》的調整范圍涵蓋了各類專業建設工程,涉及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設備機具租賃等單位,以及參與建設過程的單位和部門。為了維護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條例》對施工單位在提供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教育培訓、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作業與生活環境標準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2003年修改)》。《規定》最大的亮點是明確審批權限與期限,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對保稅倉庫海關行政審批制度做出了新的規定,明確了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權限和審批的期限、程序,管理相對人可以據此判斷投資和經營行為的預期,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護。保稅倉庫審批權限由總署下放到直屬海關,隸屬海關負責對申請材料的齊全有效性進行審查,直屬海關負責審批,由海關總署備案。提出分類管理和年審制度,引入動態管理理念,海關定期審核設庫條件、經營狀況和守法紀錄,以全面掌握保稅倉庫的動態信息,化解海關監管風險。
海關總署《海關關于當事人查閱行政處罰案件材料的暫行規定》。《規定》指出海關送達《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至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對告知事項有異議,可以向海關申請查閱案件材料。海關收到查閱申請后,決定同意申請人查閱案件材料的,應當在作出同意決定后3日內安排申請人查閱案件材料。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3年7月24日發布了《部分產品分類界定問題的通知》,對醫用紅外線人體測溫儀等16類產品做了分類界定。《通知》要求,凡界定為醫療器械的產品,從2004年2月1日起憑證生產和上市銷售。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黎虹、陳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