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綜合改革”術語起源于2001年~2002年間,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后組建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綜合改革專題小組,但所謂“綜合改革”在實踐上是指各個方面的推進:如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不良貸款化解和減員增效;由于當時的決策層把上述的各種癥狀當作病因,因而在各個層面的改革在某種程度上是獨立乃至孤立進行的。
1998年為了按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要求改善國有銀行處境,國家以2700億元特種國債補充資本金,但是隨著我國高儲蓄傾向有增無減,資本充足率依然持續下降。
1998年~1999年根據第一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提出了“黨管金融”的概念,試圖通過中央金融工委管住國有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方式,解決經營效益低下的問題。
1999年~2000年發現不良資產是制約國有銀行經營乃至國際評級與融資成本的首要原因,于是有了1.4萬億元不良資產剝離,并把“不良貸款率每年下降2-3個百分點”作為硬任務。然而現實如此吊詭:一方面四大銀行每年都完成了任務,但新增不良資產達到2萬億元的水平。
2000年~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在穆迪的協助下建立了“國有銀行考核評價辦法”,試圖建立一種“標桿競爭”(yardstick competition),同樣讓人始料不及的是,一方面,由于四大銀行來自業務原本不交叉的專業銀行,導致業績根本沒有可比性,另一方面歷史包袱與管理問題的糾葛導致難以明察秋毫。
2001年~2002年改革又轉入了法人治理結構領域,中國人民銀行在世界銀行的援助下聘請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咨詢服務,引入了先進的法人治理理念。
2004年1月6日,國務院決定以450億美元外匯儲備注入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標志著國有銀行改革無論在方法論上還是在技術上都試圖走一條新路,是一項綜合改革的起點。(來源:《財經》雜志 作者:《財經》特約研究員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