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0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陸委會委員會議”昨天通過“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草案”,將由“行政院”核定后于3月1日實施,臺灣地區親屬也必須“偕同接受”并通過“訪談”,大陸申請人才能來臺。
不過,對于這項草案,“陸委會”卻拒絕提供內容,只發新聞稿給媒體。
根據臺灣“兩岸條例修正”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面談機制”,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未接受面談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不過“面談機制”實施至今民怨甚多,在島內外引發諸多爭議。
根據“陸委會”提供的新聞稿,“面談辦法草案”規定,臺“境管局”認為“有婚姻異常之虞或疑有依法不予許可之事項者,得以書面通知其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陸委會”強調,必要時臺灣親屬接受的是“訪談”,不是“面談”。
“面談辦法草案”規定,對大陸配偶進行的面談,原則上要在臺灣境外由臺當局指定的機構進行。但無法在境外接受面談者,應在入境時,由申請人偕同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在當局設定的服務站舉行邊境線上面談。如“境管局”認定案件復雜,需要進一步核查,無法實時認定者,得同意該大陸地區人民經查驗后入境,并于停留期間屆滿前,至指定場所接受二度面談。
另據報道,臺”陸委會委員會議”9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修正,其中包括:“放寬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期間,其大陸地區父母得申請來臺探親;于“長期居留”或“依親居留”期間,因重病或受傷而有生命危險者,其大陸地區父母得申請來臺探病。放寬外籍人士經許可在臺灣工作期間,其大陸籍配偶得隨同來臺,并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此外,為因應國際航運業調度船員之需要,未來也將放寬外籍航商所雇用之大陸船員得比照航空器機組員,以過境方式申請來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