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1日電 據日本共同社報道,派駐伊拉克的日本陸上自衛隊隊員只能在自衛或者緊急情況下才能使用武器,如果他們超出此授權范圍打傷或打死了當地居民,那么原則上他們將受到日本法律的治裁。但是人們對這些原則是否能得到實際遵守仍然存在著疑問。
駐伊南部城鎮薩馬瓦鎮的陸上自衛隊部隊正在執行政府稱之為人道主義救援助和重建的任務,但由于擔心他們會遭到攻擊,陸上自衛隊部隊裝備了裝甲車。
執行伊拉克任務的陸上自衛隊隊員們去年十一月還在北海道接受了步槍近距射擊訓練。當教官下達“開火”命令后,每名隊員在近距離內向靶標快速射擊兩發子彈。這些靶標代表著那些襲擊執值自衛隊隊員的武裝分子。
一位陸上自衛隊高級軍官說:“多數人還是首次接受這種近距射擊訓練,這種訓練的目的是完全制服他們的敵人。他們最初看起來很害怕,但他們能夠應付這一情況。”
駐伊陸上自衛隊部隊只被授權在自衛或者在緊急情況下撤離基地時才能瞄準和開火。由于擔心遭到包括自殺式炸彈襲擊的各種襲擊,防衛廳和陸上自衛隊制定了使用武器的原則。部隊在可疑人員開火前必須采取三項措施:命令可疑車輛和人員停止,發出警告,鳴槍示警。
防務消息來源說,武裝的實際使用并不一定能夠按照規定的那樣落實,這使官員們很難判斷自衛開火與出于對自己安全的過度擔心而開火這兩者之間的界限。一位陸上自衛隊高級官員說,事實上部隊必須立刻作出是否開火的決定,由于他們沒有足夠的時間來完成規則規定的所有步驟,他們可能不得不立刻摳扳機。
一名40多歲的軍士說:“使用武器的標準與現實不符。在正常的訓練中都有隊員沒有作出正確決定的情況。誰將對伊拉克的形勢作出決定?”(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