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成都市國家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正式施行。該《規定》作為建設規范化服務型政府的10個配套文件之一,分別對公務員日常行政管理過錯、行政許可過錯、行政征收過錯、行政執法檢查過錯等7大行政過錯行為作了不同的行政處分規定。有關人士指出,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它的施行將成為成都市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促進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助推器”。
決策失誤可處開除
公務員若決策失誤,盲目上項目或引進項目,造成了重大損失,情節嚴重者將被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規定》中明確指出,若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違反集體領導制度,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策的;作出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悖的決定,或出臺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接收禮金可處開除
公務員若犯對來訪人員或到機關辦事的人員推諉不辦或拒不接待,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不屬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說明、不移送等日常行政管理過錯,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此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若犯索賄受賄,接受禮金等日常行政管理過錯,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
搭車收費可處開除
行政征收過錯方面,公務員若不出示相關證件和依據實施征收;擅自辦理征收登記,或不按規定期限辦理征收登記,或遺漏重要登記事項的直接責任人,若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將被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對于不具備征收資格實施征收;擅自設定征收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搭車收費,或不開具票據或不使用法定部門制發的專用票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擅自開支征收款,以上行為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給予降職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指定中介服務可處開除
公務員若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或將備案變為行政許可,或仍在執行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的,以及在法定許可條件之外,附加有償咨詢、培訓、購物、指定中介服務等行為,將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越權檢查可處撤職
根據《規定》,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實施檢查;不出示相關證件實施檢查;超越職權實施檢查;不按規定程序實施檢查;對應當實施的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實施,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給予降級、撤職處分。對檢查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隱瞞、包庇、縱容的將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華西都市報/簡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