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5日電 2月13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人事任免、辭職請求和撤銷職務等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電子表決方式。
條例明確,在表決人事任免、辭職請求和撤銷職務等事項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以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根據這項條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人事任免、辭職請求和撤銷職務等事項的結果,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和提案人,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及時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報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日報上刊登。
凡依法應當由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不得對外公布,也不得到職或者離職。(據新華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