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5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在近日召開的以“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下中國保險業的戰略選擇”為主題的首屆“中國保險業創新與發展論壇”上表示,金融混業經營是中國金融改革的最終目標之一,但目前還不完全具備實現混業經營的條件,金融混業應積極、慎重地推進。
成思危說,當前業界對混業經營的主要顧慮,一是認為從風險監管能力上說,分業監管可能比較容易管住風險;二是從制度經濟學角度來看,分業監管制度的針對性可能更強;三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備和不對稱,混業監管往往存在較大的困難。“這三個問題確實是問題,但也是可以通過提高監管水平、建立全國的征信系統等逐步解決好的。”
成思危認為,目前應從兩個方面積極創造條件來推進混業經營。首先是風險防范的問題。在混業經營實行之前,必須認真分析可能面臨的戰略風險、經營風險或金融風險,并制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否則是不敢貿然對金融業全面實行混業經營的。其二,加強金融企業內部管理的問題。要健全金融企業的法人治理制度和約束激勵機制;把企業的經驗管理、科學管理和文化管理結合起來;加強企業的技術創新、管理創新與制度創新;要注意充實資本金,同時保護好投資人的利益。
新聞背景:什么是金融混業?
金融界有關專家向記者介紹,“金融混業”這個概念目前沒有很嚴格的定義。從組織形式上看,金融混業可以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種是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沒有產權紐帶關系而相互代理產品。這種形式現在就已經存在了,如銀行代理銷售基金和保險產品,在法律上也沒有障礙。這種形式一般不被認為是真正的混業。
另一種是法人混業,即一個金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在我國,這種混業形式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曾出現過,但它與目前分業經營的法律框架是抵觸的,不被法律所允許。
第三種是集團混業,一個金融企業或者非金融企業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金融行業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目前,這種混業方式是沒有法律障礙的,而且在我國實際上也已經客觀存在了。
專家認為,金融混業有助于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有助于金融各個領域發揮協同作用,有助于對風險的系統監管。(來源:新華網記者毛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