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暉覺得自己和力帆簽約的抉擇可能是錯誤的,他現(xiàn)在意識到,在中國足壇,球員的利益是根本無法得到保障的。而這和他在德國時的情形形成了鮮明對比,當年和亞琛之間的較量,謝暉贏了。
謝暉和德乙亞琛俱樂部的合同期是從2000年到2003年,不過在那里他只度過了兩年時間。隨后謝暉的經(jīng)紀人向他介紹了菲爾特隊,他本人也覺得自己風格更符合這支球隊,于是和亞琛主教練商量,教練同意放人。雙方協(xié)商解除合同。
而按照德國合同法規(guī)定,如果合同是自動解除的話,雖然謝暉并沒有履行他與亞琛合同期的最后一年職責,不過亞琛方面還是應(yīng)該支付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一年工資的70%至80%。謝暉與亞琛方面最終取得的共識是后者支付前者最后一年工資的80%。
可當規(guī)定時間超過之后,亞琛還是沒有將錢匯入謝暉的帳戶。當時謝暉也已做好了打官司的準備,并委托施拉普納父子整理申訴材料,準備向德國足協(xié)申訴。不想到,材料剛遞出去兩天,亞琛方面就把錢匯了出來。謝暉說:“那就OK了,滯納金也不要了,兩天滯納金也沒多少。這就是歐洲,這就是德國,球員利益永遠是擺在第一位的,因為踢球的是球員,而球員是在吃青春飯,他們的利益必須得到保障!
謝暉當時之所以有如此底氣,是因為德國足協(xié)專門有個管理球員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機構(gòu),簡稱DFB,而且法律條文對謝暉有利。這一次謝暉與力帆的問題也明顯是后者違約,但中國足協(xié)卻沒有類似部門進行管理。謝暉說:“在德國,你做任何一件事情都必須講法,哪怕你漏了一分錢的稅,你必須做出解釋,否則就得受到罰款。而在中國,目前我只能說,寄希望于法律能夠幫我解決問題。”(來源: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