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8日電 歷經13年砥礪,6600余字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昨天(2月17日)向全社會公布。人民日報的文章指出,通過這一條例,黨內重大監督問題初步解決。
中央委員會如何監督中央政治局?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如何在閉會期間發揮監督作用?黨員如何行使黨章規定的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干部的權利?……長期以來,中共黨內監督在不斷向縱深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諸多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在去年10月舉行的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受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在黨內外、海內外引起強烈反響。條例將這一做法制度化,明確規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條例還明確了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如何反映的問題。
報道說,這一個重要創舉,體現了中央委員會對中央政治局的監督,體現了中央政治局在黨內監督方面對全黨應該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同時,“一把手”成為黨內監督的重點。
近年來,黨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尤其是“一把手”違紀違法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黨內監督條例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確立黨內監督的重要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報道引述中央黨校教授葉篤初指出,強調對“一把手”的監督,并將其列為監督的重點,是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富有膽識和智慧的重大決策。
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緩的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自稱是“黨內個體戶”,任人唯親,重大決策不經集體討論自作主張。條例禁止出現這樣不受制約的“一把手”,強調主要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監督并規定了一系列的制約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視制度、談話和誡勉制度等,內部措施有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制度、集體領導制度等,這些都是對“一把手”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