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9日電 中共中央近日正式頒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紀委負責人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在條例修訂過程中,在具體內容和條款的設計上,注意正確處理了三個方面的關系。
一是注意處理繼承與創新的關系。《黨紀處分條例》保留了1997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的“試行條例”中應當繼續執行的條款,對其中一些條款進行了調整、充實、完善和細化,對一些不適應當前需要的條文不再寫入,并結合新情況增加了一些新的條款。
如:鑒于目前中國證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已逐漸健全完善,并且中央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已經有限制地放寬了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依法投資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因此,《黨紀處分條例》對“試行條例”第九十一條關于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買賣股票應受黨紀處分的規定不再寫入。
二是注意處理從嚴治黨與現實可行性的關系。《黨紀處分條例》堅持實事求是、寬嚴相濟,力求做到寬要寬得恰當、嚴要嚴得適度,使規定更具有現實可行性。
如:《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這些規定較“試行條例”更加嚴格。
三是注意處理了維護國家法治精神與保持黨內法規特色的關系。《黨紀處分條例》堅持維護國家法治精神,在有關條文的設置方面注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保持銜接,同時又注意使其具有黨內法規的特點,使之符合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