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原蕭縣交通局局長李志強等10名被告人故意殺人、幫助毀滅證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庭審的第三天也是最后一天。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庭上宣讀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請求宿州中院除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外,還請求賠償各種費用計60萬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說,60萬索賠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2003年4月4日受害人李鳳俠被車撞傷住院期間的醫藥費、住院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賠償費、摩托車費;二是2003年5月15日晚,李鳳俠被殺害后安葬的一切費用、李鳳俠之女的撫育費及精神賠償費;李鳳俠之父母的贍養費及精神賠償費。他在法庭上特別說明,涉及精神賠償費金額為46.6萬元。當主審法官向9名被告人(王雙芝以涉嫌包庇罪被起訴,除外)質問“如何賠償”時,8位被告人異口同聲:“應該賠償。”而本案第九被告人蔣鐵兵則表示,自己沒有涉嫌故意殺人,他不愿意賠償。主審法官又質問:“如何調解?”李志強、楊貴俠、樊世全均表示,民事部分服從法庭判決。
下午6時,審判長宣布,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將擇日宣判。
(來源:《江淮晨報》 文/石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