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0日電 今日出版的上海《文匯報》刊登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李忠杰的文章指出,《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頒行標志著中共黨內監督進一步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軌道,也標志著黨內民主建設取得了新的進展。。
《監督條例》的一個直接目的,是更加有效地防止和反對腐敗,但《監督條例》的內容和目的又不僅僅限于反對腐敗。它是中共黨內第一個系統的關于權力制約和監督的法規,它的條款和內容,充分體現了黨內民主的精神。無論是從它的整體設計中,還是它的具體條款中,我們都能感受到黨內民主前進的腳步聲。
文章說,新頒發的《監督條例》,最大的特點和成果,就是“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直接的表現是監督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深層次的是黨內權力配置、制約和監督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其精神和靈魂則是黨內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監督條例》不僅以制度的形式規定了監督的對象、內容、重點,而且以界定黨內不同層次的組織、機構、人員監督職責的形式,進一步規范了黨內的權力關系,確認了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黨員以及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監督方面的職責、責任和權利,即所擁有的權力。
尤其是,《監督條例》從十個方面詳細地制定或規范了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使中共黨內監督形成為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使黨內監督以及深層次的黨內權力關系走上了一個更加規范的道路。因此,《監督條例》本身,就是黨內民主建設的一個成果。
在制度化這樣一個大框架下,《監督條例》的具體條款更加明確地保證了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的民主權利,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了黨內決策的程序,進一步保證了黨內權力在行使過程中能夠更好地體現和遵從全黨的意志。
建設黨內民主,全黨矚目。我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黨的十六大指出:“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為重點,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
文章說,我們相信,《監督條例》的實施,對我們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