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條例正式確立了“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專家指出,建立和健全這項監督制度,既有歷史依據和實踐基礎,又有時代要求和現實需要。
專家指出,黨的六屆六中全會、黨的七大上曾作出黨內報告和通報情況的規定。長期以來,這個報告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包括了兩個主要方面:一是下級黨組織按時間和程序規定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和請示、特別是向中央報告和請示重要情況;二是上級黨組織針對報告內容及時地對下級黨組織進行指示。這是《條例》確定這一制度的歷史依據和實踐基礎。
但是,這種報告和通報制度并不是一項專門的監督制度。在我們黨所處的世情、國情、民情發生巨大變化,黨本身已經長期執政并將繼續長期執政需要加強監督的情況下,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這一制度,并使之成為一項專門的監督制度。黨的十六大報告從實際出發,正式提出要“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
專家分析,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上級黨組織向下級黨組織和全黨通報重要情況;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向黨代會代表通報情況;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重要情況,上級黨組織要及時批復下級黨組織的報告和請示;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這些規定,既有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又有下對上的監督,體現了兩種監督的結合。
專家指出,“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圍繞著黨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既強調充分發展黨內民主,又強調增強黨的團結統一;既強調“互通情報”,又強調“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其出發點是為貫徹落實黨內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黨員和各級黨組織充分享有的知情權,以利于監督權的實行,并通過充分發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的戰斗力,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來源:新華網記者孫承斌、鄒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