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凡夫
“包青天”的故事在中國可謂家喻戶曉。在素有“官貴民卑”傳統的封建社會,百姓有了冤屈,只能把希望寄托于類似“包青天”的清官賢吏身上。中國行政訴訟制度始于1990年實施的《行政訴訟法》。這部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在具有“屈死不告官”傳統的中國,是件破天荒的事情。
歷史的回顧
1954年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憲法曾明確授予公民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憲法權利,但由于“文革”等歷史原因,行政訴訟制度并沒有建立起來。到1978年改革開放前,行政審判在中國一片空白,憲法賦予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憲法權利并沒有得到落實。
1989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行政訴訟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該法的頒布與實施,結束了中國沒有行政訴訟法的歷史。
為了加強行政訴訟制度的配套建設,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復議條例》,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國家賠償法》,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復議法》,這些法律構成了中國行政審判制度的基本框架。
截至2002年5月,全國各級法院共有行政審判庭3227個,行政審判法官11720人。
可喜的成就
中國法院開展行政審判工作20年來,尤其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中國行政審判按照世貿組織規則中關于非歧視、公開透明和法制統一等原則,不斷完善司法審查的各項法律制度,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了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為推進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促進改革開放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據統計,1982年底至1990年10月,中國各級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31626件。1998年至2002年5年間,中國各級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463327件,審結464689件(包括舊存)。其中2001年受理100921件,首次突破10萬件;受理行政賠償案件24292件,審結21638件;原告撤訴率為32.38%,敗訴率為28.61%,被告的敗訴率為25.67%。
中國行政審判制度的建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公正的保護,公民的訴權意識、法治意識、人權意識進一步提高。
存在的問題
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賦予了中國百姓一把鋒利的維權之劍,但目前在一些地方確實存在老百姓“不會告”、“不愿告”、“不敢告”的現象。
“不愿告”現象存在,其實質是訴權問題。訴權是法律賦予公民依法自主行使的權利。行政訴訟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因此,合法性是衡量老百姓是否能打贏官司的唯一標準。行政審判發展到今天,人們要把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由“打贏官司”轉變為到法院“討回公道”。(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