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青年時報》2月23日報道,因“張默打人事件”被扯上關系的中戲教授黃定宇,在2月21日中午被北京東城區看守所釋放。由于此事處于極度保密狀態,黃定宇因何故被釋放,所有參與此案的公安人員都守口如瓶,絲毫不肯透露。
中戲教授黃定宇被公安人員帶走至今,媒體上出現了各種不盡相同的報道。媒體出現這么多不盡相同的報道內容,難說不與媒體缺乏權威信息來源渠道有關。
如果權威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或是設專人接待媒體就公眾關心案件進行采訪,媒體報道中就不會出現那么多的“據消息靈通人士透露”、“有關知情人士私下告知”等說法。過多出現猜測性報道,并且相當一部分現在看來與事實有出入,有損于維護媒體公信力。
黃定宇案件牽涉的多是公眾人物,因而公眾自然有想了解真相的需求。對于這樣一個事涉公眾人物的案件,公眾是擁有知情權利的,那么作為公權機關就有義務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另外,公眾也迫切希望了解近些年來藝術院校招生、教育方面的真實情況。作為納稅人,公眾也擁有這種知曉的權利。黃定宇案并不涉及國家機密,作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在某種程度上也應有所受限,因而辦案機關不宜置公眾知情權于不顧。
辦案機關公布案件實情,也便于公眾對案件辦理過程進行監督。該案讓人感覺“戲劇性很強”,那么案件的辦理是否做到了依法而斷、秉公處理,無疑是公眾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司法公正關涉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公眾對司法公正十分敏感。因而辦案機關應主動公布實情接受公眾的監督。
這之中特別重要的一點是,如果辦案機關“守口如瓶,絲毫不肯透露”,就難免令公眾對是否存在舞弊行為產生懷疑,從而對辦案機關甚至整個司法部門產生信任危機。而作為辦案人員有義務維護國家機關形象。公布辦案實情并接受公眾的質詢無疑是贏得公眾信賴而應采取的行動。
透明是公正的前提;透明也是公眾的要求。公權機關不宜對公眾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來源:新京報 作者: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