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日電 新華網今天刊發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2月27日在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座談會上的講話。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頒布實施,是加強黨內監督工作的重大舉措,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條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反映了全黨意愿,集中了全黨智慧,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轉化為具體規定,對于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對于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對于保持黨的先進性、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一定要從政治的高度,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
第一,《條例》堅持把發展黨內民主作為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體現了自上而下監督與自下而上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黨內監督的基礎,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帶動作用。黨內民主的狀況影響和制約著黨內監督工作的水平,如果黨內民主發揚不夠,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氣氛不濃,監督就不可能落到實處。《條例》從新的實踐出發,既強調加強黨的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的監督,又規定了黨員對黨的組織、黨員對黨的干部、黨的下級組織對上級組織的監督,體現了自上而下的監督與自下而上以及同級領導班子內部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稐l例》還規定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后,要接受黨員干部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規定在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后,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和質詢;規定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這些具體規定,為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在貫徹實施《條例》的過程中,要充分認識發展黨內民主的極端重要性,切實保障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在黨內形成積極倡導監督、大膽實施監督、支持保護監督的濃厚氛圍。
第二,《條例》針對黨內監督實踐中的難點和薄弱環節,明確了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監督這個重點。有同志提出,黨內監督條例能不能解決好自己監督自己的問題?回答是肯定的。黨章規定,我們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黨內沒有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黨員,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胡錦濤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鄭重表示,要接受全黨和全國人民的監督,表明我們黨無私無畏、光明磊落、加強黨內監督的堅定決心,為各級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作出了表率。在我們黨內,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都掌握著一定的權力,如果不能自覺接受監督,權力的行使就可能偏離正確方向。《條例》根據黨內監督的實踐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這就抓住了加強黨的內部監督的關鍵。比如,《條例》規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規定了如何反映對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在內的各級領導干部的意見;規定了通過巡視制度,加強對省(部)、地(市)兩級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因此,貫徹落實《條例》,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則,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同時,各級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機關和廣大黨員干部都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的監督。
第三,《條例》正確處理繼承與創新的關系,突出了制度建設在黨內監督中的核心作用。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加強黨內監督必須有嚴格的制度,保證監督的質量和效果。因此,《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具體的監督制度。這些制度有的是對過去的規定作了充實和完善,如“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等;有的是把近年來實踐中的好做法、好經驗上升為制度加以規定,如“述職述廉”、“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等!稐l例》還對“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作出了規定。堅持制度建設、制度創新,是加強黨內監督工作的根本途徑,也是黨內監督工作持續、深入、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我們要繼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實踐的深入發展,及時研究解決《條例》貫徹實施中的問題,使黨內監督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第四,《條例》要求領導干部既要接受黨內監督,又要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有同志提出,既然有了憲法和法律,為什么還要制定黨內監督條例?共產黨員還要不要接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黨員干部接受黨內監督和遵守國家法律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進政黨,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對黨的組織和黨員干部必須有更嚴格的要求,更嚴明的紀律。黨員領導干部一定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對違反紀律的黨員干部,必須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堅決處理。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條例》也是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實踐制定的。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狈擅媲叭巳似降,黨員干部涉嫌觸犯國家法律,必須由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增強法制觀念,模范地遵守憲法、法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做到依法辦事,廉潔從政。
第五,《條例》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我們黨是執政黨,黨內監督在各種監督中起著基礎和核心的作用。黨內監督搞不好,黨外監督就很難開展。同時,加強黨外監督,也可以促進黨內監督,提高黨內監督的水平。《條例》對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監督規律認識的深化。我們要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同時,充分發揮黨外監督的作用。要擴大有序的政治參與,拓寬監督渠道,進一步完善政務、廠務、村務公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有關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眾的監督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權利,認真受理、及時核查群眾舉報反映的各種問題,以保護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要通過全黨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使黨內監督與國家專門機關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緊密結合,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
第六,《條例》強調既要履行監督職責,又要遵守監督紀律,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監督制約和保護支持是相輔相成、有機統一的兩個方面。加強監督,是對領導干部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目的是使領導干部少犯或不犯錯誤。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同時還要注意遵守監督方面的各項紀律,正確行使監督權利。一是各項監督活動必須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按照組織原則和嚴格程序進行。黨員有權將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與黨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二是黨員有權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但不能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三是對被調查沒有發現問題的黨組織或黨員要及時予以澄清,消除影響。只有嚴格遵守黨的監督紀律,保護好黨員干部的合法權益,才能保證黨內監督健康有序開展,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條例》公布后,一些同志擔心這個條例能不能落到實處。這一點確實非常重要。貫徹實施《條例》,關鍵在抓好落實。各級黨委要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切實抓緊抓好。要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學習和大力宣傳《條例》,使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精通《條例》,全黨同志熟悉《條例》,全社會了解《條例》。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切實擔負起所在地區、所在單位開展黨內監督的領導責任,抓好各項監督措施的落實。各級紀委要協助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加強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同時自覺接受黨組織、廣大黨員、人民群眾和輿論的監督,促使黨內監督工作健康發展,努力取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