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4日電 法制日報報道,從北京姑娘郝璐璐做了第一個敢吃螃蟹的人,不但冒險在自己身上大動“刀斧”,而且敢于公開承認自己是“人造美女”,以后,“人造美人”之風日盛。不但女人們愛漂亮,男人的愛美之心也被極大地激發了出來,科技的進步使人們自信且深信,美麗與智慧都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取得。然而積極進取,不斷發展的科學技術,總是要給相對保守穩定,且滯后的法律制造各種麻煩和難題,那些拿著明星們的照片去整容的人們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是他們可曾想過“身份識別”這一在法律上最基本的問題?如果你真的整得“太過分”了,那你又憑什么來證明你自己呢?
自身容貌體形有沒有“版權”?
范忠信(法學教授)
“人造美女(男)”熱像流感一樣在迅速傳播。從前的整容,只是“修剪”或“墊補”一下臉盤上或身材上的不美觀部位;時下的整容,已經發展成為“克隆”明星的熱潮———四川有位女士發誓完全克隆一個韓國的“野蠻女友”全智賢(她的要求是“臉蛋和三圍要幾乎一模一樣”);湖北有位青年要“成為影星陸毅的翻版”。作為被克隆的“正本”或“原版”,明星們對此怎么看?全智賢遠在韓國沒有表態;陸毅對這件事兒倒是很開通:“自己的臉并沒有經過注冊,所以無法干涉別人這么做,誰想把臉整成什么樣完全是個人的自由!
作為法學者,我沒有這般“開通”,我要考慮法理和倫理對此事的深層判斷以及此事對現行法律秩序的沖擊!翱寺 眲e人將帶來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不能不重視。
我最關心的是三個問題。第一,克隆他人容貌式的整容,是否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我們知道,我們的容貌有個肖像權。除公共權威為社會安全福利等公益目的以外,任何人擅自使用我的肖像(如照片或錄像),都構成侵權,F在,我的容貌都隨時可能像相片一樣經醫學手段“貼”到別人臉上去,別人隨時可以未經我同意就“頂”著我的肖像到處跑,我的肖像權是不是也受到了侵害?
第二,克隆了他人相貌體態的人如果胡作非為、聲名狼藉,是不是客觀上也對被克隆者的名譽造成了損害?比如有些人克隆了陸毅的面容,然后去招搖撞騙,坑害婦女,使得許多受害女子說“見了陸毅似的面容就惡心”,是不是客觀上侵害了陸毅的名譽權?當然還有更可怕的,如果這種“克隆人”犯罪,受害人不明真相就一口咬定就是陸毅干的,真陸毅可能三天兩頭要受公安機關訊問,天天要證明自己不在犯罪現場、沒有作案時間,那豈不麻煩大了!對那種犯罪分子而言,干盡了壞事,享盡了犯罪利益,罪責一股腦兒轉嫁給了陸毅,天下美事莫過于此,他可能夢里都要笑醒。所以陸毅先生要是想想這種可能性,就會不寒而栗,就不會輕輕松松地說“自己的臉并沒有經過注冊,所以無法干涉別人這樣做,誰想把臉整成什么樣完全是個人的自由了”。
第三,我們對自己的體態容貌有沒有“版權”?我們每個人都是一個“作品”,是一個絕對不完全等同于其他人的獨特個體,是“上帝”借助我們的父母給了我們這樣一個“版式”或“版本”。這個“版本”應該有一種整體權利不容侵害。當然,這種權利屬于誰?上帝無形無言,他似乎不能當此一權利的主體。父母似乎也無法成為此一權利的主體。這一權利的主體,只能是我們自己。因為這個版本的“克隆”或“盜版”,對誰最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當然是“原版人”自己。我們的容貌體態“版權”是經過登記注冊的,你用正面標準照去辦身份證不就是一種注冊登記嗎?所以陸毅說“自己的臉并沒有登記注冊”是不對的。既然用這樣特殊形式登記注冊了,難道就不應該像注冊商標一樣受保護嗎?如果一個人的相貌可以合法地“克隆”成與別人幾乎一樣(甚至還要完全克隆“三圍”體形),公安機關辦身份證還有什么用?我們的體態容貌,作為一個整體,是我們在蕓蕓眾生中的ID(Indi-vidualidentification)。這個如果搞亂了,現存的個人識別體系就瓦解了。
鑒于上述三個問題,我只能說:我贊成整容,但不贊成完全“克隆”他人容貌體態。在法律問題沒有解決之前,不要輕易將類似《天方夜譚》中那個禁閉惡魔的瓶子蓋兒啟開了。
“人造美女”的身份識別
關凱(公務員)
在相貌上人確實是“生而不平等”的。想做美女之心,大凡女人皆有之,所以在時機成熟的條件下,“人造美女”之出現實屬自然。我不愿對“人造美女”妄加評論,因為當事人用醫學手段把自己“人造”成美女,首先肯定是自愿的。她既有完全自主的行為能力,又需承擔相應的成本、風險和后果,社會理所當然需要尊重個體的選擇。其次,“人造美女”顯然是整容科研成果成功實現市場化應用的標志,完全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對科研工作發展方向的要求。
但追求市場最大化是商業的天然屬性,這涉及到我最困惑也最關心的命題,那就是“人造美女”的身份識別問題。
設想這樣一個場景:自己身邊忽然出現一群陌生的臉孔,但這些人卻用熟悉的聲音和親昵的語氣稱呼你的名字,你說這是白日夢?鬧鬼?還是必須適應的殘酷現實?
相貌無疑是一種身份資源。我們身體的物理特征(如相貌、身高、頭發和眼睛的顏色、指紋等)是構成我們各自擁有的社會身份的基礎性要素之一,每個人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會關系大多建立在這個基礎上。比如所有重要的身份證件都需要本人提供近期照片,其目的就是為了能夠進行有效的辨認。在日常生活中,因為相貌的劇烈變化而導致身份識別的困難并不多見,對大多數人來說,那只是美國大片《變臉》中的虛構情節。某些人執意要改變自己原來的物理形態,通常會是出于特殊動機而被動發生的行為,一般是為了逃避外界的辨認和識別(如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間諜或本·拉登之類的人物)。換句話說,在缺少主觀故意的前提下主動增加別人辨認自己的難度,在“人造美女”之前,似乎沒有先例。
當然,為了提升個人的物理審美價值而進行局部身體改造的事由來已久,如割雙眼皮、墊鼻梁、去脂或隆胸等,但這些細節性的相貌變化大多不足以引起辨認危機,F在“人造美女”
不惜“脫胎換骨”,對身體進行全方位的改造,一旦這種行為演變成時尚從而風行天下的話,社會無疑將面臨相當嚴重的身份識別危機。
為此,建議公共部門未雨綢繆、與時俱進地調整相應的身份識別辦法,具體如下:
一、以指紋替代居民身份證上的照片,既維護了社會成員任意改變容顏的個人合法權益,又保證了身份識別的有效性;
二、制定“美女”形象的質量標準以及“人造”美女技術的行業規范,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道德情操教育,不得歧視以人工手段自愿改變個人相貌、體態等方面的物理特征的社會成員。
整容的法律邊界
王鋼懿(法學碩士)
如果把整容作為一個法律命題,它必然有其法律調整的范圍,即是其法律邊界。
首先,憲法沒有禁止公民隨意改變自己的容貌,但是不是意味著公民就此享有變更容貌的自由權?即便公民享有這樣的權利,一如其他權利,容貌變更自由權的行使一定也受到相應的限制。
外在容貌作為身份辨識最直觀和重要的一部分,確應予以嚴格的監管,比如健全的登記、備案制度。否則,如果出于犯罪目的而逃避注冊登記,甚至刻意模仿他人的容貌進行犯罪活動,整容又成為一種達到犯罪目的的手段,或者是逃避刑事追究的途徑,必將是人人自危、騙子橫行。
民事活動中,還有可能利用整容刻意模仿某明星的外貌而開展商業性演出,牟取暴利。但其法律前提在于,個人的外貌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明星、名人,是不是也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允許他人模仿?并且,是由于其客觀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就可被視作侵權、還是需要主觀上利用這樣的相似性謀取商業利益才構成侵權?
更有甚者,如果一個整容專家針對其顧客設計了一個模型,他對于這個模型享有著作權還是顧客通過整容而取得了該模型的“專有權”?倘若其他整容專家剽竊該模型運用在其他人的整容設計當中,是整容專家還是客戶,或者他們共同構成了侵權?且又是侵犯了誰的權?
還有可能,為了達到侮辱他人的目的,故意把自己或者雇用他人整容成別人長輩的外貌出現在眾人面前,甚至刻意作出對方難以接受的舉動,是否構成侮辱?倘若僅僅以對方長輩外貌為藍本進行整容是否構成侵權?
筆者認為,個人的外貌,作為自然生成的外在特征,而不含有個人創造性的活動,一般并不能得到類似于著作權的專門保護。單憑客觀上外貌的相似性也不能構成侵權,就像無意中貌似他人長輩并不構成侮辱。關鍵在于證明其主觀上有無侵權的動機,客觀上有無侵權的后果,比如牟取商業利益、傷害他人情感。若無此動機和后果,不能認為整容就必然有侵權的結果。畢竟,不論多么成功的整容還是無法徹底抹煞個體之間的本質差異。
整容作為現代科技為愛美人士提供的便利,也許并不比化妝品、內衣和高跟鞋更具有本質的差異。只要是立足于自我和發揮個性的追求,就不應該為法律所禁止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