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3日電 中國青年報報道,在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來自北京和山西代表團的代表提出“死刑核準權應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這個建議得到了41位代表的簽名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應該收回死刑核準權再次引起社會關注。
在3月12日重慶代表團審議“兩高”報告的全體會議上,第一個提出“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的陳忠林代表聽說此事之后備感欣慰:“死刑核準權每年關乎中國近萬名死刑犯的命運,應該引起各方重視。”
在去年的十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提交了《關于將死刑立即執行的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去年10月,他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復。“我的建議只有一頁紙,但沒想到回復卻有三頁紙。回復明確地表示,接受我的建議,將盡快研究解決辦法。”陳忠林代表說。
陳忠林從他參加的幾次研討會、咨詢會上了解到,盡管從執法的角度說,死刑核準權收回沒有任何問題,但主要的障礙是各省的高院:十幾年來“自己作主”的老習慣想一下子改掉,手中握了十幾年的重權想一朝收回,不是那么容易。
陳忠林代表告訴記者,中國每年判決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近萬起,差不多是世界其他所有國家死刑案件總和的5倍。而中國目前死刑立即執行的核準權,除了危及國家安全、部分經濟犯罪、嚴重職務犯罪等少數死刑案件外,全部由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掌握,“上報率”不足10%。這違反了經過修訂的1996年《刑事訴訟法》和1997年《刑法》中關于“判處死刑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規定。
陳忠林代表說,按照我國法規,案件審判在一審、二審、終審之后還有死刑核準。死刑核準權本在最高人民法院手中。1983年,因“嚴打”而轉交給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實際審判中,省高級人民法院肩負著二審、終審和部分案件的死刑核準的責任,在實際處理時很容易把幾個步驟合并為一。更嚴重的是,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行使核準權的過程中,存在著標準不一、把關不嚴、或輕或重的情況,這種狀況不利于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不能保證《刑法》中關于“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的規定得到準確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對各地上報的死刑案件復核的改判率平均超過30%,一些地方的改判率甚至超過50%,就是這一問題亟須解決的有力證明。
死刑核準權在省級法院,還要受地方行政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陳忠林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確保死刑案件核準權的統一行使。也是全面貫徹慎用死刑、嚴格控制死刑適用政策的需要。
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開幕后,陳忠林注意到,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回答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玉臻的提問時明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慮收回死刑核準權。”
3月10日,肖揚院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在總結去年一年的工作時,將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的復核情況放在了第一條:“全年共審結死刑復核案件和刑事再審案件300件,同比上升16.28%。其中,維持原判182件、改判94件、指令下級法院再審24件。”陳忠林代表說,這讓他又一次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一性命攸關的問題的重視和解決的決心。(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