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4日電 檢察日報今日發表評論文章指出,當今社會是一個被徹底“商品化”的社會,每個人都是消費者,作為消費者都有可能遇到被侵權的時候。中國目前對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只是補償性的,基本上沒有懲罰性賠償。
在中國,消費者權益受侵害后,除了所謂“協商”和其他一些非正式的解決問題渠道之外,當前消費者可利用的正式救濟程序有兩種:一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二是向法院起訴。但事實上,由于前者力量過于薄弱,而后者運用成本過于高昂,一般情況下,這兩種方式都很難真正有效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文章指出,在救濟機制缺位或者運轉失靈的情況下,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無從得到實現,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成了一句蒼白無力的口號,也恰恰是因為多數消費者的“忍氣吞聲”,在某種程度上也縱容了不法商家兜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劣質服務。在對不法商家進行道德上的否定性評價之外,我們更應當檢討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在中國建立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是解決此問題的一個有效方法。
文章同時還指出,仲裁機制作為一種靈活的解決糾紛方式,已經廣為商業社會所接受,被認為是當前解決商業糾紛的最佳方式。中國目前已經建立起了包括如證券案件仲裁等專門仲裁制度在內的一整套仲裁制度,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代表的仲裁機構為良好地解決商業糾紛作出了極大貢獻。但是目前尚未建立起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仲裁制度,而且由于消費者權益糾紛特有的“標的小”、“時效性強”等特點無法與現有的仲裁機制兼容,因此,實踐中很少有消費者通過現有的仲裁機制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
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建立一套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用于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尤其是小額糾紛。鑒于目前中國已經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體系,以及消協作為一個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可以考慮在現有的消費者協會下面增設獨立的“消費者權益仲裁庭”,如同目前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地位一樣,業務上接受消協領導,但法律地位上獨立于消協。仲裁庭配合目前消協的機構設置設立,僅開設到區縣一級。該組織在管理和行政上可以由各級消協負責,行政人員安排上由消協工作人員兼任(但仲裁庭的行政工作人員不得充當仲裁員)。同時針對消費者權益糾紛的特點設計一套專門的仲裁規則,以期靈活有效地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尤其是小額糾紛。仲裁庭備有專門的仲裁員名單,考慮到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多發性和小額性,仲裁員的聘任要求可以適當放低,同時仲裁員人數可以適當放大,以保障消費者可以以較低的費用及時聘請到仲裁員。仲裁費用可以通過賠償機制轉嫁給不法商家。這樣一套機制的建立可以為消費者,特別是小額消費者,提供一個靈活有效的程序救濟機制,極大地改善目前廣大消費者投訴無門的狀況。(李壽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