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6日電 據上海《新聞晨報》報道,昨天,上海法院明確:經營者對故意購假的消費者不構成欺詐,對“知假買假”“誘假買假”的消費者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法院將不予支持。
報道說,上海法院曾先后受理類似職業打假人以普通消費者名義要求商家賠償案件100余件。
上海法院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退一賠一”責任的范圍,僅限于經營者存在“欺詐”的情形。欺詐行為的構成,除有經營者的欺詐故意外,還要求經營者的欺詐與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消費者明知經營者銷售的是假貨,其購買行為并非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而錯誤作出,經營者對“知假買假”或者“誘假買假”的消費者不構成欺詐,不適用“退一賠一”責任。(記者沈鳳麗通訊員高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