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8日電 據人民網報道,《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方面負責人日前表示,與提交聽證會論證的方案相比,現在出臺的《改革方案》主要做了四方面調整。
這名負責人具體解釋稱,聽證會后,我們會同民航總局對聽證會及社會各方面反映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對《改革方案》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其中,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重新研究了國內旅客運輸基準價水平。民航國內旅客運輸基準價水平,主要依據國內航空運輸客公里平均成本水平制定。根據聽證會代表的意見,我們對近年來的民航國內航空運輸社會平均成本進行了認真分析。由于核算方法、統計口徑不一致,以及當時尚未建立國內成品油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聯動機制等原因,1998年以前的航空運輸成本與現行航空運輸成本不具可比性。1999年以來,航空運輸企業國內旅客運輸社會平均成本為每客公里0.68元。因此,我們認為,維持現行航空運輸企業在境內銷售執行的國內航線票價水平(平均每客公里0.75元)作為基準價,是比較合理的。
第二,調整了票價下浮幅度。制定票價浮動下限,主要依據航空運輸座公里平均成本。2002年,財政部門批準航空運輸企業飛機折舊最長年限由15年調整為20年,同時受國際市場影響,國內成品油價格有所降低。這些因素,影響航空運輸企業座公里平均成本下降,為每座公里0.396元,相當于基準價的53%。因此,我們將票價最大下浮幅度由原來的40%調整為45%。
第三,對部分航線實行更加靈活的價格政策。提交聽證會的方案提出,對由航空運輸企業獨家經營的航線,只實行票價上限管理,不規定下限。目前出臺的《改革方案》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對兩類航線的特殊價格政策。一是對省、自治區內,及直轄市與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已經與其他運輸方式形成競爭的短途航線,實行市場調節價,不再規定票價浮動幅度;二是對部分以旅游客源為主的航線票價下浮幅度不限。
第四,根據聽證會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增加或完善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強市場監管等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