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19日對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南方都市報原副主編兼總經理喻華峰貪污、行賄一案,以及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原社委會委員、調研員李民英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對喻華峰貪污、行賄一案,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6月,被告人喻華峰與南方都市報8名編委,利用職務便利,以補發年終獎為名將58萬元進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華峰分得10萬元。另外,2001年初至2002年4月,被告人喻華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報并兼任南方都市報主編期間,為謀取利益,以感謝被告人李民英對南方都市報開拓廣告業務的支持和發放年終獎為名,先后2次送給李民英共80萬元。
東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喻華峰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其犯罪所得贓款10萬元予以追繳,返還南方都市報。
對李民英受賄一案,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初至2003年,被告人李民英在擔任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社委會委員、調研員以及兼任南方都市報主編期間,利用其分管下屬單位南方都市報的職務便利,先后4次收受賄款共97萬元。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其違法所得的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喻華峰及其辯護人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李民英已提出上訴。(來源:新華網,作者:吳俊、東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