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2日電 法制日報報道:邵亞軍今年52歲,曾任江西省弋陽縣縣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兼公安局長。在任期間邵亞軍貪污公款三十余萬元,收受他人賄賂十多萬元,共計貪污和收受賄賂四十五萬九千余元。2003年經江西省上饒市檢察院公訴,上饒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兩項罪名判處邵亞軍有期徒刑18年。邵亞軍不服提出上訴,日前,江西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邵亞軍最終獲刑17年。
身為縣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兼公安局長,邵亞軍是如何成為“階下囚”的呢?
邵亞軍罪行的敗露或許算是一個“偶然”。2002年10月,邵亞軍剛從德興市公安局調到弋陽縣工作二十多天,他在德興市公安局的下屬,經偵大隊原副大隊長舒影靜就出事了。10月16日,舒影靜被德興市紀檢委找去談話,接著就被“雙規”。德興市檢察院很快介入此案,并決定逮捕舒影靜。隨著偵查工作的深入,辦案人員驚奇地發現,一個小小經偵隊不僅有個存款高達二百萬元的小金庫,而且這里面還牽扯到舒影靜的老領導———邵亞軍。
據舒影靜供稱,小金庫里錢的來源是經偵大隊歷年辦案中的罰沒款及贊助費。從1999年夏天到2002年春天邵亞軍分20次從她手上拿走了一百萬元,一般都是邵亞軍讓她拿錢,她就從小金庫取錢,然后直接送到邵的辦公室。多則一次十幾萬,少則四五萬元。舒影靜說,他要這么多錢具體干什么,我不太清楚,可能是到哪玩兒吧,我只知道有25萬元買了汽車。
拔出蘿卜帶出泥,邵亞軍的貪婪嘴臉就此浮出了水面!
舒影靜初落法網,邵亞軍還曾抱有僥幸心理,他企圖干擾調查,逃避法律制裁。
佯裝不知干擾辦案也徒勞
邵亞軍,1968年參加工作,1973年入黨,其父母都是離休老干部。邵1970年底入伍,1976年初退役后被分配到德興市公安局工作。邵亞軍從一般民警一步步走上刑偵大隊副隊長、大隊長、交警大隊教導員、公安局副局長、局長的領導崗位,2002年9月調任弋陽縣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兼公安局局長。身為一名“老政法”,在舒影靜落網后,起初,邵亞軍也和其他貪官一樣,不但不如實交待問題,反而千方百計地干預調查工作。
檢察官找邵亞軍談話,他信誓旦旦地說自己沒有任何經濟問題,只是從舒影靜手上要過25萬元用于買警車。邵亞軍甚至裝出一無所知的樣子:“聽說,2002年對德興市公安局審計時,發現經偵大隊的‘小金庫’有好幾百萬元,我很震驚。我當局長的那些年,大會小會都講要嚴格按‘收支兩條線’辦事,局黨委還專門研究制定了具體措施,半年一小查,年終一大查,發現問題后還處理過個別派出所長。”
更為惡劣的是,2003年2月的一天,邵亞軍把一張寫有“說東西給了王健(原德興市公安局副政委,病故)”的紙條通過秘密渠道傳給羈押在某看守所的舒影靜,企圖嫁禍于死者,來個死無對證,致使舒影靜突然翻供。而再狡猾的狐貍也逃不過獵手的眼睛,舒影靜最終還是供述了翻供的原因。在事實面前,邵亞軍不得不作出如實的供述。
2003年4月上饒市檢察院決定對邵亞軍立案偵查,5月12日對其執行逮捕,隨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
經查證,1998年4月至2002年9月,在邵亞軍擔任德興市公安局長期間,該局經偵大隊將辦案中追繳的贓款及部分贊助款,不上交公安局財務,而是私設“小金庫”,錢賬都由舒影靜直接管理。邵亞軍不但明知這樣做是違法違紀的,還多次從“小金庫”拿走八十多萬元,并囑告舒影靜不要將他拿錢的事告訴別人,也不要記在賬上。邵亞軍從這些錢中貪污了32.9萬元。檢察機關同時查出,邵亞軍在任德興市公安局長期間,臨川市三建公司項目經理徐景賢得知該局需新建看守所大樓,多次找邵亞軍要求承建該工程,并表示按工程款的5%給邵亞軍酬金。1999年下半年邵亞軍將工程給了徐景賢,爾后邵亞軍先后10次收受徐景賢送的酬金人民幣13萬元并用于其購買商品房。
據介紹,邵亞軍貪污受賄的公款,其中很大一部分用在了包養情人上。
局長“要錢”原來為了“包二奶”
2001年春的一天,邵亞軍到南昌出差,晚飯后在某歌舞廳結識了坐臺的A小姐。A小姐時年21歲,嘴巴很甜,迷得年近五十的邵亞軍竟肉麻地對A小姐說:“我喜歡你”。邵亞軍自稱姓張,是搞工程的老板,兩人互換了手機號碼。一個月后,邵亞軍跑到南昌,把A小姐約到賓館吃飯,并開房間與A小姐發生了性關系。據A小姐交代,邵亞軍不僅主動付給她“性交易費”5000元,而且叫她不要坐臺了,去做生意,資金由他解決。據邵亞軍供述,2000年下半年,A小姐跑到北京做服裝生意,打電話向他要8萬元“本錢”,他當即答應,并向舒影靜要了10萬元,給A小姐匯了8萬。過了一段時間,A小姐又從北京給邵打電話,稱進貨資金不夠,邵二話沒說又匯給她2萬元。過了幾個月,A小姐從北京轉到滿洲里做生意,稱進貨需要錢,邵亞軍又匯去4萬元。據查,邵亞軍只和A小姐發生過二次性關系,為什么會給她這么多錢呢?邵亞軍這樣交代:“我想和A小姐保持長期關系,所以就盡力滿足她的要求,別的沒多想。”而A小姐則說:“他是我的客人嘛,他和我上床就應該給我錢,再說他都這么大年紀了,和他相處就是為了錢嘛。”
1996年,邵亞軍在德興市某舞廳認識B小姐后,兩次帶B小姐到上饒、南昌去玩并發生了性關系。1997年B小姐以開歌舞廳為由向邵亞軍“借”2.5萬元,邵立即如數奉上;2002年11月B小姐去上海打工向邵亞軍“借”6萬元,邵亞軍又是二話沒說……
2002年上半年,邵亞軍在上饒某酒店吃飯,結識了在某單位工作的C小姐。其后,邵亞軍每次到上饒都約C小姐出來“談情說愛”,先后送其白金項鏈一條、手機一部、手表一塊和現金一萬元。
僅舉上述三例,邵亞軍糜爛的生活可見一斑。歸案后,邵亞軍認識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并作了痛苦反思:“我是一個受黨教育多年的干部,走到今天,真對不起組織、家庭和父母。這些年我放松了學習和人生觀、世界觀的改造,總覺得工作干好就行了,學習不學習都一樣。現在看來,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時代,放松對自己的嚴格要求,吸收腐朽的東西就會很快。當一個人把法、道德、制度全拋在腦后時,就沒有抵抗力了,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鄧亞兵 王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