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2日電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為了進一步完善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規范銀行對居民個人辦理外匯結匯業務的操作,加強對個人外匯資金流動的監管,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居民個人外匯管理的若干規定作了適當調整。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擴大,境內居民個人對外交流日益增加,居民個人的合法外匯收入也呈增長態勢。居民個人可以按規定將外匯收入結匯,即將外匯收入賣給銀行,換成人民幣。《通知》對居民個人外匯收入的結匯,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范。其指導原則是:進一步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使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貿易和投資活動順利進行;同時,又能有效管理資本項目,防止投機性跨境資本交易活動通過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非貿易外匯渠道來完成。
《通知》規定,境內居民個人的合法外匯收入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到銀行辦理結匯,銀行應當嚴格按規定對居民個人結匯進行真實性審核。居民個人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可憑真實身份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由銀行審核有關收入合法性的證明材料后予以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居民個人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到銀行辦理。對于居民個人貿易項下外匯收入的結匯,應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憑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居民個人資本項下結匯應按資本項目有關規定管理。
《通知》還要求銀行在辦理居民個人結匯業務時,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行和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大額和可疑的外匯資金交易信息。
《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