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5日電 據商務部官方網站消息,2004年3月25日,商務部發布2004年第8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5月14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調查。乙醇胺是環氧乙烷深加工產品之一,是一種基礎化工原料,分為單乙醇胺(又稱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本案申請調查的產品為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為29221100和29221200。該二稅則號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內。
該案立案后,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商務部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調查過程中,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原產于德國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數量占同期中國大陸乙醇胺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同時低于3%的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并未超過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商務部認定,該數量屬可忽略不計,決定終止對原產于德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反傾銷調查。
自2004年3月2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本案是商務部成立以來的第一起反傾銷調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