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5日電 據最新一期《瞭望》海外專刊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修正案》將于今年4月間出臺。它是配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于2000年10月31日討論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主持草擬的。
中國第一部專門的僑務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于1990年9月頒布。其后10年間,中國僑務系統在執行《保護法》的工作中結合改革開放的實際,制訂了《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許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維護了中國三千多萬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發揮了他們在中國現代化建設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中的積極作用。然而,十多年來,中國的發展日新月異,針對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在《保護法》的修改決定發布后,對與原法配套的《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的工作也被提上日程。
今次國務院僑辦修改《實施辦法》,正是將各地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規綜合考慮后,吸納到《實施辦法修正案(草案)》中來。
中國政府對歸僑僑眷一貫采取“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十六字方針,著重強調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對確屬歸僑僑眷的特殊問題,要在和國家改革開放的精神相適應的前提下給予適當照顧。
國務院僑辦指出:華僑始終都是促進祖國強盛的一支重要力量。國內三千萬歸僑僑眷不僅是我們的骨肉同胞,而且與中華民族海外的三千萬同胞有著千絲萬縷的血肉聯系。中國黨和國家領導人歷來非常重視僑務工作,始終如一地強調要在了解和照顧歸僑僑眷特點的基礎上,依法保護他們的權益。此次修改《實施辦法》,明確強調“十六字方針”,不僅將使歸僑僑眷今后能夠得到更好的法律保護,而且將更有利于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更有利于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也更有利于加快中國走向世界的步伐。
此次《實施辦法》的修改還將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針對僑務工作中發現的一些新問題增加若干新條款。據有關方面介紹,已經確定修改增加的主要條款有以下幾項:
一、針對近幾年華僑農、林場的土地等自然資源被一些地方政府隨意劃轉使用,并不予合理補償、安置,使部分歸難僑失去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以致無以為生的嚴重情況,草案從保護華僑農、林場歸難僑職工的土地使用權出發,擬增加“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劃轉、使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的土地和其它自然資源。確需建設征用的,應當依法辦理征用報批手續,并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條款。
根據華僑農場、林場等企業經濟體制改革的精神,草案還強調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政事分開的原則,將華僑農場、林場的文教衛生等事業納入地方統一管理,并在人員、設備、經費等方面給予扶助,以減輕華僑農場、林場負擔沉重的社會性支出。
二、鑒于華僑子女到大陸就學日益增多,在各地就學普遍遇到高收費的現實困難,草案擬增加有關“華僑子女在國內就讀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各類學校,享受就讀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的內容,以使華僑子女能更好地接受中華文化。
三、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挪用、擠占、截留、抵扣各類僑務專項經費,直接影響了國家扶持、救濟歸難僑的狀況,草案增加了有關條款,明確指出有以上行為的部門,必須退還所挪用、擠占、截留、抵扣的經費,對違法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應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草案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定居在國外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父母已經去世的歸僑職工探望兄弟姐妹,享受探親待遇。非公有制企業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的,可以參照執行”。與原《實施辦法》相比,此條款增加了父母探子女、父母已經去世的歸僑職工探望兄弟姐妹享受探親待遇的內容。
草案還就未達退休年齡獲準出境定居,并已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歸僑僑眷辦理離職手續的時機和養老金支付問題,就獲準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的醫療保險金問題等項權益的規定,做了修改和完善。
國務院僑辦指出,以往涉及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問題,依法行政缺乏依據。在制訂政策時能考慮到“僑”,政策出臺卻很少考慮到“僑”,問題的癥結就是責任不明確。因此,草案增加了明確執法主體職能的條款,強調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僑務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僑務機構要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該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使執法形成有序局面。同時,對違反本法因而給歸僑僑眷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機構和責任人,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僑辦有關人士表示,今后還將以此次修改《實施辦法》為契機,在全社會中繼續加大對僑務工作的宣傳力度,使保護歸僑僑眷權益的工作真正落實到實處。(記者 王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