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日本新瀉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判處中國12名原勞工在其提起的訴訟中勝訴,并責令作為被告的日本政府和新瀉市港灣運輸公司向原告支付總額為8800萬日元的賠償金。
此次訴訟的起因是,12名中國原勞工在1944年被日軍從中國強擄到新瀉港從事搬運煤炭、大豆等苦役。在勞動中,他們不僅被迫從事繁重體力勞動,還受到種種非人待遇。這些原勞工在訴訟中要求日本國家和新瀉市港灣運輸公司支付總額為2億7500萬日元的賠償金。
有關中國勞工問題的訴訟迄今已有12件,但原告方勝訴,并判日本政府負連帶賠償責任還是首次。由于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是最終判決,日本政府和被告企業都表示將考慮提出上訴,因此,作為原告的中國勞工能否最終獲得賠償還是個問號。但此次判決的歷史意義早已超過了經濟賠償。
在涉及二戰期間日本國家責任的民間訴訟中,日政府一直以“國家無答責”和“20年起訴有效期”等所謂法理作為遮羞布和擋箭牌,推卸其應承擔的歷史責任。
針對日本政府主張的“個人不得向國家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前的行為提出賠償請求”的法理,新瀉地方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國家在對待戰時勞工問題上的態度是極不誠實的。戰爭結束后,國家曾立即就強擄勞工問題做過詳細調查并掌握了事情全貌,但為了免除國家和企業應擔負的責任,國家卻將這些調查資料全部銷毀。此后,一直反復辯解說‘由于沒有詳細資料,所以不能判明有沒有強擄和強制勞動的事實’。”判決書說,“把性質極其惡劣,讓受害者蒙受了巨大損害的強擄和強制勞動作為國家政策予以實施這是事實。”“從正義、公平的觀點出發,法院不能支持政府提出的‘國家無答責’的主張。”
針對民法上所謂的“訴訟有效期”概念,新瀉地方法院的判決是,“企業方面提出上述主張是非常不誠實的。在1972年日中發表聯合聲明之前,日中兩國間不存在外交關系。企業一方主張要求承認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已過的做法嚴重脫離了社會上所寬容的界限。”因而對企業與政府一方的主張不予采信。
新瀉地方法院的判決受到了日媒體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重視和好評。《朝日新聞》指出,新瀉地方法院的判決不僅揭露了日本政府戰后有意隱瞞戰爭期間的責任和銷毀證據的行為,而且批駁了成為戰后民事賠償訴訟案中最大障礙的所謂“國家無答責”的理論;推翻了20年后對國家不當行為的賠償請求權自動消失的定論;這一判決必將對以后相同性質的判決產生重大影響,并將迫使日本政府直面正確反省歷史和承擔責任的現實。
一直為此案而奔走的法政大學名譽教授松尾章一指出“日本政府隱藏國際性犯罪的行為不容寬恕。使用司法救濟當年的戰爭受害者是有一定限度的。但此次判決書中的嚴厲指責可看作是督促日本國會對戰后補償制定新的立法的信號!”
(來源:光明日報 ,記者:陳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