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日電 臺灣地區的選舉活動由于陳由豪“政治獻金”案的緣故,意外催生通過了所謂“政治獻金法”已于31日正式生效。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總統府”31日公布了該項決定,并一反原先相關規定“3日生效”的慣例,明確稱自“公布日生效”。
這項規定指出:在非選舉活動時期,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間,依各層級候選人不同有所調整,即:其中“總統候選人”為“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立委”為任期屆滿前10個月;縣市長、縣市“議員”為任期屆滿前8個月;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任期屆滿前4個月可以收受“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