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5日電 據(jù)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國司法界多位官員和學者指出,中國15年前頒布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其制度安排難以完全適應今天的現(xiàn)實需要,迫切需要進一步加以修改與完善。當前,《行政訴訟法》修改面臨五大突破。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曹建明主持召集多位司法界官員和學者,就行政訴訟審判進行座談。與會者指出,中國《行政訴訟法》修改面臨的五大突破是:
———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袁曙宏指出,目前中國行政訴訟在受案范圍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只能起訴具體行政行為,不能起訴抽象行政行為;只能救濟人身權和財產權,不能救濟勞動權、受教育權等其他權利;只能審查外部行政行為,不能審查涉及所謂特別權力關系的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為,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原則應是,將所有國家公權力主體與相對人發(fā)生的公法上的爭議均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其中包括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對內部行政行為提供司法救濟,加強對其他公權力主體行為的監(jiān)督與救濟,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主體都應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擴大行政訴訟法所保護的權利范圍。
———拓寬原告資格。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松年說,目前中國行政訴訟缺乏對公共利益保護的訴訟渠道,對個人權益保護也基本上處于“法定權利”標準階段。他認為,應從行政訴訟制度上實現(xiàn)對原先資格的拓寬,實現(xiàn)從“法定權利”標準向“法律上的利益”標準邁進。
馬懷德建議應將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明確界定為:“只要公權力主體的行為對相對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響,而法院又能夠提供有效的救濟,則該相對人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的被告應界定為:“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又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
———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馬懷德認為,現(xiàn)行法律對當事人行使起訴權、申請撤訴權、和解權和上訴權都有諸多限制。司法實踐表明,這些限制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訴訟制度的發(fā)展,也違背了一定的訴訟規(guī)律。他建議,將起訴期限由現(xiàn)在的3個月延長為一年,原告應享有申請撤訴權,取消“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他說,從行政訴訟解決爭議的目的看,調解或和解是必要的。
———設立行政法院,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行政訴訟中遭遇的地方干預與阻力,是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大難題。專家指出,為破除行政干預,應改革現(xiàn)行行政審判體制。
馬懷德教授認為,最理想的改革模式是設立相對獨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直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專司行政審判職能。各級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級行政法院的業(yè)務指導。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地方各級行政法院的設置不與現(xiàn)行行政區(qū)劃重疊,可根據(jù)實際需要,按自然地域劃區(qū)設置。
———強化行政機關首長的法律責任,切實解決行政裁判執(zhí)行難。被告敢于抗拒法院裁判,行政判決、裁定執(zhí)行難是長期以來難以解決的棘手問題。目前所規(guī)定的“罰款”和“向行政機關提司法建議”的方式力度較弱。為此,馬懷德建議要強化行政機關首長的法律責任,對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者,輕則處以行政首長個人罰款,重則追究行政首長“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同時建立拒不執(zhí)行裁判的公告制度。
據(jù)了解,《行政訴訟法》修訂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5年立法規(guī)劃。
另外,報道說,《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15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91萬余件;行政案件的類型拓展到50多種,幾乎覆蓋所有行政管理領域;在已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中,原告勝訴率為30%左右。(肖遙、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