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東山區(qū)人民法院對原南方都市報總經(jīng)理喻華峰貪污、行賄案一審判決后,記者近日就讀者關心的問題,采訪了該法院有關負責人。
記者:南方都市報原總經(jīng)理喻華峰貪污、行賄一案最近在你院進行了一審宣判,請你簡單介紹一下案件的審理情況?
答:好的。2004年2月16日,東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喻華峰犯貪污、行賄罪向我院提起公訴,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3月4日進行公開審理。3月19日,我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以被告人喻華峰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被告人喻華峰犯罪所得的贓款10萬元予以追繳,返還南方都市報。整個案件在法律規(guī)定的一個半月審理期限內審理完畢。
記者:為什么該案在東山區(qū)法院進行一審而不是在其它法院?
答:該案在我院進行一審有兩個依據(jù):第一,根據(jù)《刑訴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關于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基層法院對可能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普通刑事案件均有管轄權。喻華峰貪污、行賄一案,就其犯罪數(shù)額、情節(jié),論罪可能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故我院立案受理該案符合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
第二,喻華峰貪污、行賄的行為實施地均為南方都市報社,在我院的管轄范圍內,故依照《刑訴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院受理該案符合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
記者:你院認定喻華峰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答: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喻華峰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指使南方都市報計財室鄧某某、王某某用南方都市報業(yè)務員李某某、張某某、江某、袁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證在銀行開立存折戶,先后將南方都市報廣告部1999年第四季度廣告獎271015.06元、2000年度廣告部副總經(jīng)理廣告超額完成任務獎826715.85元和2000年度廣告銷售成本節(jié)余獎452316.41元列支計提,分別存入李某某、張某某、江某、袁某某、李某某的存折戶,總金額為1550047.32元。2001年6月,被告人喻華峰與南方都市報其他8名編委,利用管理該筆獎金的職務便利,商議決定以補發(fā)年終獎為名將剩余的58萬元進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華峰分得10萬元,占為己有。上述事實有多個證人證言及有關書證等證據(jù)證實。該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喻華峰采取不入帳的方法隱瞞獎金領取的真實情況,其行為具有欺騙性和隱瞞性,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喻華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私分職工獎金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貪污罪。
記者:請問你院判處喻華峰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依據(jù)是什么?是否太重?
答: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喻華峰貪污犯罪的數(shù)額已達到10萬元以上,且無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情節(jié)。故對其所犯的貪污罪只能在起點刑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處罰,對于喻華峰所犯的行賄罪,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由于喻華峰犯貪污和行賄兩罪,應適用《刑法》第六十九條關于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由此,我院對喻華峰的定罪量刑是依法、適當?shù),不存在偏重、畸重的問題。
記者:一審判決后,喻華峰現(xiàn)在有無上訴?
答:2004年3月19日,我院對喻華峰貪污、行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3月29日,喻華峰正式向本院遞交了上訴狀。按照法律規(guī)定,案件將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來源:南方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