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4日電 在4月6日結束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電子簽名法(草案)》首次被提請審議。本周的《瞭望》周刊報道說,盡管社會各界對“電子簽名法”出臺的呼聲都非常高,但是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分組討論中,依然有委員提出,應從保證國家信息安全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進一步完善此部法律。
報道歸納了這部法律草案追求完備的三方面“前瞻之憂”。
首先是電子簽名的技術安全如何保障。
一些委員提出,“電子簽名法”的制定一定要小心謹慎,不能低估當今技術飛速發展帶來的正反兩方面的問題和效應。根據國際上普遍認可的摩爾定律,計算機的芯片運算速度每18個月提高一倍,這樣,目前被認為是難以破解的電子簽名密碼可能會在不久的將來,很容易被解開,而這將動搖整個電子簽名安全性的基礎,進而給經濟安全帶來危機。
袁駟委員從技術層面上分析說,“電子簽名法”涉及多方面的高新技術,依賴于高新技術的現狀和發展,特別是這些技術的發展速度,因此在立法時必須考慮到技術更新使法律很快失效的問題。
南振中委員提到,當美國的國際國內商務電子簽名制訂出來以后,一些商界人士曾經歡欣鼓舞,可是他們很快發現,經過加密的數字簽名和手寫簽名一樣可以被偽造和仿冒,所以紐約一家法律公司的律師布魯克•伯伊德無奈地說,“等人們吃夠了電子簽名法的虧,美國國會才開始對電子簽名法進行修正”。
其次是確定電子簽名認證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和如何規范其行為。
對電子簽名認證服務機構進行必要的規范和制約。李連寧委員認為,現在提供電子簽名的認證服務,都要到服務中心去進行交易,服務認證提供者不遵守業務規則,或者不提供相應信息,由國家信息產業部門追究有關行政責任。但是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是最重要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是一個市場中介者,也是市場中的一員,而它的責任還沒有規定。如果這個責任不寫入法律的話,將來誰還敢在這個平臺上做交易?
盧瑞華委員提出,要認真考慮“電子簽名法”的相關配套措施。現在網上的亂收費現象是非常嚴重的,如手機用戶被通信公司亂收費,可能自己都不知道,而且沒有辦法管。如果再來個“電子簽名”合法化,會不會出現更多的欺騙性收費。
第三是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有委員提出,應增加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別是隱私權的相關規定,并將其作為電子認證服務商的法定義務。陳佳貴委員認為,電子認證服務商掌握著電子簽名人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涉及到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因各種原因,電子認證的服務商有可能泄露甚至出賣個人電子簽名的信息。在消費者和電子認證商之間,消費者是弱勢群體,缺乏保護自己的手段,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在立法中應得到體現。
李國光委員也提到,現在電子商務中的欺詐現象、垃圾郵件很多,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也很不得力。我國現在網上個人信息通過不少渠道捅出去,因此造成在今年3•15保護消費者權益晚會上,70%參加晚會的觀眾都收到欺詐信息,這已經成為一大公害。這個問題通過頒布實施電子簽名法是解決不了的,應該通過電子商務法來全面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楊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