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腐敗同盟 透視武漢13名法官的利益共同體
究竟誰來監督法官?一份關于法官犯罪的報告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本刊評論員/秋風
司法腐敗、尤其是高坐在審判席上的法官的腐敗,是一件人人都無法容忍的事。畢竟,如果法院、法官都因為金錢而枉法,那我們還能到哪去尋找正義?
但現實是殘酷的。自90年代中期以來,司法腐敗似乎在滋生蔓延,且法官違法犯罪的絕對數呈上升趨勢。此番武漢中院法官大面積腐敗,就是一個標本。
據最高法院今年提交全國人大的工作報告,2003年,全國共查處違法違紀法官794人,其中52人因濫用審判權、執行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大多數與腐敗受賄有關。
當然,相對于全國22萬法官(2001年統計數據)總量,上述數字是很小的,因而,法官腐敗的現象也許并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嚴重。與其他政府機關相比,司法部門的腐敗可能也并不是最嚴重的。但人們對于法官本來抱有較高的期望,發現法官腐敗后倍感失望,也是可以理解的。
法官腐敗的“理由”
法官腐敗,原因多種多樣。最直接的原因是,法官收入低下。在有些經濟不發達地區,法官甚至可能幾個月領不到工資。而法官在社會上和法庭上所接觸的人,不管律師還是當事人,則是“往來無白丁”。尤其是律師,當年與法官也許是大學同窗,畢業之后,律師有相對豐厚的收入,而法官卻只能拿公務員的工資。強烈的反差,可能會使有些法官心理扭曲。面對金錢,法官的榮譽感很有可能被淡忘。
當然,清貧并不是腐敗的理由。制度上的種種漏洞,也使腐敗泛濫。比如,由于缺乏必要的隔離措施,官場腐敗很自然地延伸到法院,導致法官腐敗。就法院內部來說,在大多數案件中,陪審制度形同虛設,法官在法庭上明顯枉法,也無人能夠認真監督。武漢中院所透露出來的則是審監庭制度設計上的問題。一旦審監庭的再審程序啟動,就意味著必然會改判。這些當事人或律師賄賂的能夠啟動這種再審程序的關鍵人物,一般就是法院審判委員會中主管審監庭的副院長。
從行賄的一方看,律師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些不健全因素,可能在客觀上助長了法官的腐敗。經常與法官打交道的律師,比起一般的當事人來說,更有機會與法官建立起密切的個人聯系,也更愿意在法官身上進行長線投資,這種賄賂也會更為策略。
規則多矣腐敗依然
在權力與市場的關系錯綜復雜、腐敗極易產生的時代,單獨要求法官獨守清廉,似乎是不現實的。然而,人們抱這樣一種期望,又是合理的。因為,在任何一個社會,法官都是正義的最后一道守護者。法官可能會由于法律素養不足、事實難以辨清或個人的偏見,而出現誤判、錯判。但保持清廉、不接受當事人的任何錢物賄賂,卻無疑是對一個法官最基本的職業倫理要求。
在英國,司法部門對于中國來訪者提出的“法官受哪方面的監督、有沒有徇私枉法、裁判不公現象”這樣的問題,表示不解。因為法官怎么可能腐敗?美國一位學者說,聯邦法官從來沒有腐敗的記錄。日本的一位法學教授到中國講學時也說,日本法官腐敗的現象是很少見到的,哪怕與一般人接觸,法官也不會接受一杯茶。
這是令人羨慕的,我們的司法機關其實也一直在試圖約束法官腐敗,塑造司法公正的形象。近20來年,立法機關與最高司法機關針對法官或法院干警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已經作出了種種禁止性規定,各種制度也不可謂不細密。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就提出了“八個不準”,對法院干警的違法違紀犯罪行為作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現行法律體系中還有眾多專門針對司法人員違法犯罪的特別規定(比如《法官法》第30條)。至于最高法院歷年發布的規定,甚至連“拒吃請”、“拒說情”、“拒受賄”多少次,都提出了詳細的統計報告制度。最高法院目前正在研究和制定《法官行為規范》,規范法官的職務行為。最高法院今年還將專門組織力量,著手《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
但規則多則多矣,法官中卻依然有人在腐敗。
慎言司法監督
針對這種情況,人們發出了加強監督的呼吁。不過事實上,目前的司法監督渠道已經相當繁多了。
從外部監督看,有人大監督。人大每年聽取法院的工作報告,人大任命法官,人大代表可以對法院工作提出建議。人大代表甚至可以監督具體案件的審理。
去年10月,最高法院向全國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普遍開展邀請全國人大代表旁聽案件庭審的活動;旁聽案件的范圍以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社會反響強烈、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大案、要案和人大代表關注的案件為主。每次庭審結束后,邀請旁聽的人大代表座談,聽取代表對庭審的意見,并通報人民法院落實司法為民舉措等方面的工作。
外部監督的形式還有人民監督,比如,法院聘請“廉政監督員”、“人民監督員”來審查法院工作。當然也包括新聞媒體監督。另外,檢察機關也可以監督案件審理工作。
法院系統內部也有監督程序。通過上訴、再審等形式的法律程序,上級法院可以對下級法院進行審案監督。尤其是再審程序,可以由上級法院主動實施。
在一個法院內部,院、庭長對審判活動可以進行監督,一般法院也設有審判委員會,對法官承辦案件的審理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自然,法官作為干部、作為黨員,也要接受黨政紀檢部門的監督。法院紀檢監察機構也可以將監督工作滲透到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中去。另外,對于案件的審理工作,還有法官錯判責任追究機制。
那么,在這些復雜的監督機制之外,我們還能設想出更進一步的外部或內部監督措施嗎?事實上,從某個角度看,有些監督本身的合理性是值得懷疑的。從外部對法院進行監督,尤其是強化人大對具體案件審理過程的監督,可能不利于法院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強化檢察機關對法院的監督,實際上顛倒了檢察院與法院的關系。而強化法院內部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或強化院長、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監督,顯然不利于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至于法官錯判追究機制,也可能使法官面對復雜案件,喪失決斷的勇氣。
從這些方面看,強化種種司法監督的舉措,反而有可能會事與愿違。因此,我們最好還是慎言司法監督。
法官應有獨立的尊嚴
事實上,不得不承認,當人們熱烈地探討如何防范法官腐敗、如何強化司法監督的時候,這種討論的取向本身就可能是有問題的。也許,應當換一個更為積極的角度來討論——法官所從事的畢竟是一種非常特殊的活動,人們也許需要更多考慮如何激勵法官,如何讓法官自覺地維護自己的形象。
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確保法官的獨立。
今天的法院高度地方化,地方政府的多個部門掌握著法院的財政、人事大權,法官本人的升遷也取決于這些機構。因而,這些機構及其官員,對法院擁有強大的發言權,法官面對他們,是渺小而無助的。如果這些人物出面就某個案件對法官“打招呼”,法官除非有非常大的勇氣,否則是不敢拒絕的,尤其是當某些人士以組織的名義出現的時候。這些大人物甚至有權直接要求法官或法院根據他們的意見做出判決。
即使不考慮私人特權,地方政府首腦通常也把法院看成政府的一個部門,要求法院、法官配合當地工作,司法上的地方保護主義就是由此而來的。
這種其它部門干預法院的做法,肯定會導致司法不公,但未必會導致法官腐敗。不過,它對法官的傷害卻是永久性的。當法官成為他人可以操縱的工具時,他的職業尊嚴也就基本上喪失了。他不再把法律視為自己惟一服從的對象,相反,他學會讓法律輕易地讓步。這樣的法官,已經喪失了對于法律的尊重,也喪失了法官的自尊。而一個沒有尊嚴的法官,當然也就非常容易用法律來進行交易,從而誘發腐敗。
相反,如果法官享有獨立地位,則必然有利于司法公正和遏制司法腐敗。因為,法官獨立,必然使法官逐漸形成責任感、成就感和榮譽感。
獨立,即意味著責任,而且是無可推卸的責任。在目前的制度下,法官可以用各種各樣的借口來推卸責任——我面臨政府領導的壓力,院長、庭長給我施加了壓力,或者審判委員會做出了這個決定。
而如果法官是獨立的,則法官就必須為簽有他的名字的判決書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法律職業界、輿論、民眾都知道,這是你自己的判決。法官必將感受到整個社會監督的眼睛。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是透明的,他不能像現在這樣拉過一件東西來遮羞。
獨立也意味著成就和榮譽。大多數法官系統地學習過法律,知道法律是以公義為其最終目的,當然也知道自己身上的責任。只要還沒有完全喪失天理良心,作為法官,他總是期望自己也能做出漂亮而公正的判決。每一個這樣的判決,全社會都知道是他運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氣做出的,成就、榮譽全歸自己。這將是一種強大的激勵機制。
在法治健全的國家,正是獨立的法官的責任感、榮譽感和在法律上成就一番事業的進取心,催生了法官的清廉和公正。
當然,確保法官的獨立,首先需要法院獲得充分的獨立性,而這就需要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司法制度改革。
同時,法官要獲得審判上的獨立,也需要在財務上獲得獨立,過上相對體面的生活。據介紹,在日本,一名法官當了10年后,可能成為一個獨任審判官,他的待遇可能相當于文職的局長職位。當20年法官后,他的待遇就相當高了。我們的法官目前只能望“洋”興嘆。
有人曾經設想過這樣的情景:如果訴訟當事人在擁擠的公交車上發現,站在自己身旁手提菜籃大汗淋淋的那個人,竟然是幾天前坐在莊嚴的法庭上、頭戴假發身穿法袍的法官,那么法官和法律的威信和尊崇感恐怕要大打折扣。我們可以繼續假設:這樣的情形可能會誘發精明的當事人或律師去賄賂囊中羞澀的法官。
法官從事的是一種對于維護社會秩序來說至關重要的活動,也就不應當讓他們為生活發愁。在這方面,納稅人恐怕是不會吝嗇的。財政也應當首先保證安排這方面的支出。進一步而言,法官從事的是一種需要智慧的事業,他屬于社會的精英,那么,理當讓他享有這個社會的中上等生活水準。
當然,高薪或許并不能養廉,但社會必須給法官以較高的待遇,這是社會對于法官職業的一種尊重,也是對于法官的思考和決斷的一種肯定。法官們所需要的,也許正是這樣的尊重。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2004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