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三日電 “官員問責”——這個不久前誕生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詞語正進入中國內地的政治生活。“引咎辭職”和“官員問責”,成為二00四年四月中國社會的關鍵詞,并可能成為此后中國政治生活中兩個重要的政治術語。
中石油川東北氣礦發生特大井噴事故,四月十四日,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引咎辭職;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四月十七日,市長剛占標引咎辭職;北京密云燈會發生特大死傷事故,四月十五日,密云縣委、密云縣縣長張文引咎辭職。
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系主任毛壽龍指出,官員問責體系由道義、政治、民主和法律構成。與后三者分別可以向政府、人大和司法負責,而長期以來,道義上的責任沒有規定,也極少有人為此向民眾負責。
據最新一期即將出版的《新聞周刊》報道,在馬富才出面承擔道義責任以后,中國科學院國情研究中心研究員康曉光表示,中央的決策已經更加注意到民意的動向。“評價一個政府的好壞,關鍵是看它的政府功能,即回應和責任”。
馬富才的主動請辭在中央目前提出以“科學發展觀”全面考核領導干部的特定背景下,對于中國黨政官員的倫理規范和官吏制度,有著典型的示范功能。而以后各級官員在責任事件發生后的舉動,則有了衡量的尺度和處理的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黃毅表示,首次把引咎辭職機制引入安全事故處理意義重大,但其未來的意義當遠不止于生產安全領域。
二00二年中共中央頒發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為引咎辭職制度的實行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據。引咎辭職制度也開始在一些地方試點,重慶、四川和深圳等一些地方都制定了或正在制定關于引咎辭職的具體規定。
據最新消息稱,中共中央已批準實施《黨政干部辭職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