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4月30日簽署第405號國務院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此條例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分八章一百一十五條,分別為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條例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