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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加爵案、河北石家莊“3·16”爆炸案等惡性案件證明,人人都有可能成為無辜的受害者。保護被害人,也就是保護每一個人
-本刊記者/李徑宇 文/劉溜
4月22日上午9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盡管馬加爵案幾乎毫無懸念,但是,近百家媒體的記者還是紛至沓來。庭審按照相關程序進行。
4月24日,法庭一審判決馬加爵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為此案性質惡劣,且之前馬加爵本人曾多次表明一心求死,無意提出上訴,這使得該判決基本上已成定局。余下惟一的懸念是如何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法院判決稱“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具體賠償事項將另行判決”。
失去實質意義的民事賠償
在4月22日的庭審上,當提到附帶民事賠償的時候,審判員張兆龍宣讀了法院對馬加爵家境的調查:“全家只有2.1畝的耕地,以前靠熨衣服掙錢,現在不做了。房子是1986年蓋的,勉強住人。”
審判員轉而問馬加爵:“你有多少財產?”馬回答:“有一臺電腦!眴枺骸澳愕纳顏碓词鞘裁?”馬說:“國家的助學貸款!
而被他殺害的4個同學中有3個的家庭和他家一樣窮。4月初,受害人楊開紅、唐學李家屬分別提出了31萬余元和16萬余元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包括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和住宿費。楊開紅的家屬另外還提出了索賠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與此同時,邵瑞杰的家屬也提出了35萬經濟損失賠償。按這種情況,所有受害人家屬清楚得很,總額為82萬的經濟賠償幾乎完全沒有兌現的可能。
“面對完全沒有賠償能力的犯罪人,即使法院判決賠償,也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意義”,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韓嘉毅律師認為。
韓嘉毅經手刑事訴訟多年,在他經辦的眾多案子里,只有約1%的被害人得到了一定賠償,如果照損失來算,賠償率還要低得多。在以往的官司中,許多次,韓嘉毅陪同他的當事人前往犯罪人家里要求支付法院判定的賠償,但一看對方家庭的現狀,當即喪失了索賠信心。最終這些賠償只能不了了之。
顯然,馬加爵案又將是一個重復的例子。
校方有無責任
3月中旬,4名受害人的家屬各自從云南大學領到了一筆錢,有報道說是數目從6萬到11.5萬不等,又有說法是每家均得11.5萬。“數目上沒有標準可依,只能是雙方協商解決”,云南大學宣傳部楊老師告訴記者。
一提到“賠償”這個詞,楊老師趕緊聲明,“絕不是什么賠償,而是學校出于人道主義關懷給予的補助。學校有沒有責任,這個問題不好談論,這件案子不是由學校的管理失誤導致,而是發生地點恰好在學校。”
2月中旬的云南大學正處于開學前夕。12日,為一次打牌時的小爭執而對同學懷恨在心,寒假沒有回家的馬加爵從附近的市場上買來錘子、黑色塑料袋、膠帶紙等物品。從13日到15日,馬加爵先后單獨邀來唐學李、邵瑞杰、楊開紅、龔博到自己所在的317宿舍,逐夜錘殺。在法庭出示的一份警方問訊筆錄里,馬加爵描述了殺唐學李的情景:“夜很深了,他在看報紙。我用鐵錘朝他后腦勺猛擊了一下,他就倒下了,血涌了出來。他尖叫了一聲,我又用鐵錘砸了幾下,他還在叫,我用手、塑料袋、報紙捂住他的嘴和鼻子。這時,鐵錘掉在了地上,很響……”
而這一切,三天四命的慘案,云南大學內并無一人覺察。
目前,得到了校方補助金的4名被害人家屬中,僅有龔博一家明確提出要起訴學校。龔博的父親認為,兒子被害與云南大學管理松懈有關。他到云南大學處理兒子后事時了解到,2月13日唐學李曾跟其女友通過電話,說一起過情人節,13日唐學李被害。14日,唐的女友到處找不到唐學李,并向學校反映過此事。緊接著又有三人相繼被殺。龔博父親說,從13日起,3天內學校接連發生了4起命案,但直到23日才被發現,學校未予重視和未及時采取措施是導致這種結果的一個原因。
學校是否該承擔責任?楊老師提到了教育部2002年頒布并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第63條規定,學生在學校放假或提前返校期間,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我們按教育部的規定辦事”,他說。
韓嘉毅也認為,“有了教育部第63條規定,另外又找不到相關的法律規定,被害學生家屬提出起訴學校,勝訴的幾率恐怕很小!
“學校這樣做的確是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既然發生在學校,不能說一點責任都沒有!敝袊嗣窆泊髮W王大偉教授表示。
王大偉說,大多數學校對校園刑事犯罪確實“相當重視”,但其重視的方式卻是急于撇清自己的責任,對如何預防犯罪缺乏認識!霸诜缸锶藷o力賠償、找不著實際責任人的情況下,學校應該主動承擔起責任來!
事實上,馬加爵案并非云南大學發生的首例命案。去年,云南大學也發生一起命案,一名學生在糾紛中將另一名學生刺死。“我上大學不到兩年,就有近十名校友離開我們,這其中包括自殺者,被害者,也包括伏法的兇手!痹颇洗髮W國際關系學院一名大二的同學在接受當地媒體時說,“這太不正常了。”
不少人據此認為,無論龔博一家對云大的起訴能否成功,獲賠多少,對云南大學的在校學生們來說,都不是個壞消息。
國家補償制度的缺失
4月15日,一紙云南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寄到了龔博家里。龔母哭了整整一天。龔博是這個家庭里的獨生子。
在法庭上,龔家的律師在陳述以上事實時,幾度哽噎。和龔一起被殺害的還有其他三名同學:邵瑞杰、楊開紅、唐學李。再過幾個月,他們都要告別大學走向社會。對這幾個家庭來說,無論在精神上,還是物質上,都蒙受了無比巨大的損失。
從目前來看,如果龔博、楊開紅等4名被害人的家屬無法從馬加爵及其相關單位得到補償的話,就只能獨自承受這樁刑事犯罪的惡果。
在美國,此類校園暴力傷害事件發生更頻,性質更惡,比如,在1999年的科倫拜恩高中慘案中,共有13名學生喪生。但從1995年后起,美國司法部就設置了犯罪被害人辦公室一類的機構,負責管理被害人應急基金,為被害人直接提供各種援助與經濟補償。
“國家作為征稅主體,有責任也有義務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任何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都意味著國家沒有盡到保護公民的義務,國家應該為此做出補償。”韓嘉毅說,這實際上是讓全社會來共同承擔犯罪惡果,因為,犯罪不是孤立的個體現象,而是整個社會的問題。
2004年3月,山東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推出了刑事被害人經濟困難救助制度,給經濟困難的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必要的救助和補償,在全國開了被害人補償制度之先河。淄博市將每年從市財政撥出50萬元作為經濟困難專項救助資金,同時向社會各界募集捐贈資金。
“應該盡快地、果斷地建立國家補償制度,對被害人進行必要的救助”,王大偉呼吁,“一個刑事犯罪案件發生后,不能僅僅盯在懲罰犯罪人這一點上,以為給馬加爵判了刑就完結了。”
1957年,英國建立了“被害者補償制度”。這個立法上的變革,很快擴散到各英語國家。1963年,第一部刑事被害補償法在新西蘭誕生。緊接著,英國、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及其他15個州、澳大利亞、加拿大、奧地利、瑞典、芬蘭、日本、德國等國也陸續通過立法建立了犯罪被害補償制度。
1998年,聯合國《為罪行與濫用權力行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則宣言》中提出:“當無法從罪犯或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錢上的補償:一是遭受嚴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體傷害或身心健康損害的受害者;二是由于這種受害情況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殘障,其家屬、特別是受養人!
國外有資料顯示,按照每年每萬人800例的犯罪率來算,10年累計下來犯罪被害人的數量有可能接近社會總人口的數量。馬加爵案、河北石家莊“3·16”爆炸案等惡性案件證明,人人都有可能成為無辜的受害者。
保護被害人,也就是保護每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