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加爵為什么要殺人?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沒有一條像樣的“理由”。
因為“他們說我打牌時作弊”了,受歧視了,所以殺人了。這是個“理由”嗎?能站得住嗎?若這一“理由”能成為一個“理由”的話,那么,中國社會的“殺人案”將要成千萬倍地增長,為什么?因為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這類“他們說我打牌時作弊”屬于“言語不慎”之類的玩笑話實在是太多了,實在是最為普通不過的了,實在是“防不勝防”的了,將其作為“殺人原因”來分析實是匪夷所思。所以,即便是三亞警方,在審訊馬加爵后也對其供認的因打牌發生口角就殺人覺得不可思議。一些媒體竟這樣“驚稱”:“世界上居然有如此荒唐而進行的謀殺”!
此外,因為馬加爵是從農村來的,生活貧窮,是“弱勢群體”,是“不成功者”,受歧視,受不了了,所以殺人了。這“理由”同樣荒唐。從農村來的、生活貧窮的大學生幾十萬、幾百萬之多,是殺人的“理由”嗎?更何況,就馬加爵本人來說,生活只能說相對“窮”了一點,對于他的同齡人來說,他簡直可以說是一名“成功者”,若是從他個人的成長歷程的分析中,他亦不能算是在真正意義的“逆境”中長大的。
所以,我很同意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李玫瑾的《馬加爵的犯罪心理分析報告》中指出的“我認為,導致他殺人的,不是因貧困而引起的自尊問題”這一結論。
所以,從迄今為止的對馬加爵殺人的“理由”(或“動機”)的分析中,我們找不到任何一個可以站得住腳的“理由”(或“動機”)。“馬加爵殺人案”的“不可思議性”、“怪異性”、“荒誕性”用什么犯罪心理學的“犯罪人動機理論”都解釋不通。
所以,我認為,還得從更深的社會心理層次和國民心態層面上去解釋“馬加爵殺人案”。
“馬加爵殺人案”凸現了在我們社會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不珍惜人生的價值,不重視生命的意義,“人權意識”極其淡漠。
人的生命意義是什么?人活在世界上是為了什么?人生的價值又是什么?對一些人來說,這簡直是“老掉牙”的課題,然而說句實話,真正理解的人又有多少?尤其是對人的個體生命的意義、價值的認識更是如此,在我們社會中作踐人的,作踐人的生命的,作踐人的尊嚴的,視生命為兒戲的,簡直是太司空見慣了,自殘有之,輕生自殺有之,鋌而走險的有之,“人的意識”、“生命的意識”、“人的價值的意識”以及“人權意識”真還不是一般的薄弱,不怎么注意維護、尊重、捍衛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包括有文化的、年輕的大學生(甚至包括這個馬加爵),而且,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們的社會對這個基本問題一直采取“回避的態度”。
馬加爵這樣對他的姐姐說:“現在我對你講一次真心話,我這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出在我覺得人生的意義到底是為了什么?100年后,早死遲死都是一樣的,在這個問題上我老是鉆牛角尖,自己跟自己過不去,想這個問題想不通。王菲有一首歌,歌詞是:‘一百年前你不是你,我不是我,一百年后沒有你也沒有我’……”在他看來,既然早死遲死都一樣,那么,身邊的人早死晚死又有什么差別?馬加爵對人的生存權就是這樣的認識,對人的生命意義就是這樣的“鉆牛角尖”,當他與別人發生矛盾沖突時,他就這樣隨意地輕易地置人于死地。
荒唐不荒唐?實在是太荒唐了,簡直是不可思議的荒唐,然而恰恰在當代的天子驕子的大學生身上發生了。
馬加爵為什么為了“一點小事”就殺人,確實讓人感到“莫名其妙”,但是,在這一殺人案背后很是凸顯我們這個社會漠視人、漠視人的生命價值這一“社會病”的可怕性。
我想,不僅僅是“馬加爵殺人案”,在其它的一些震動社會的突發性事件中大都有這個“社會病”的影子。
我們社會所患的這個“社會病”,真還是“病得不輕”啊!
“馬加爵殺人案”凸現了以缺乏社會責任感為主要特征的“以自我為中心”的“破壞性”和“殺傷力”。
社會劇烈的變化使我們社會中出現了一大批“以自我為中心”的人。
這批人有兩大特點:一是缺乏“社會責任感”,對自己的工作、所屬的群體、所生活的社會應該承擔的任務、所盡的義務缺乏足夠的認識,心目中沒有(或者分量極其輕微)國家,沒有社會,沒有集體,沒有家庭,沒有他人;二是“以自我為中心”,在這些人眼中,“我”這個字被抬到了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地位,這類人不關心他人,不考慮別人的需要,其行為只由自己的需要來決定。由于這兩個特點的“結合”,使一些諸如“過于自尊”與“過于自卑”,“過于驕橫”與“過于無能”、“過于放縱”與“過于頑固”等“人格負因”,深深地“埋植”于“自我中心者”的心靈深處,誰只要觸動了“自我中心者”的這個“我”字(如觸犯了他的面子,傷了他的自尊,或是侵犯了他的利益),這些“人格負因”就會立即無限地、不顧一切地“極度膨脹”起來,“刺激”和“反應”之間絕對不成比例,他的整個思維活動、行為方式都為這個“極度膨脹”的“我”字“服務”,這時,這個人的精神會處于一種高度亢奮狀態,會將自己全部的“聰明才智”集中到“一個點”上:那就是怎么報復,怎么發泄自己的“心頭之恨”,而且怎么讓自己的報復行動“策劃”得不被他人發現……至于后果是什么,對社會、對自己、對他人會發生什么影響,自己的“報復行動”是不是真的是天衣無縫,統統都被這個“極度膨脹的我”所掩蓋,所遮蔽(在犯罪心理學上稱“思維狹窄現象”)。
馬加爵之所以會如此殘忍地殺人,顯然是與馬加爵早年形成的這種極度的“以自我為中心”之人格特點分不開的。就像人們所說的那樣,對馬加爵來說,他只要稍稍考慮一點國家培養一個大學生(包括自己和被害的同學)是多么不容易,自己這么貧窮的農民家庭還將自己培養成大學生又是多么不容易,他就不會以這樣一種方式來“回報”社會和自己的家庭,然而馬加爵就是這樣做了,在某些情況下,“以自我為中心”的“破壞性”、“殺傷力”就是這么的大!
“馬加爵殺人案”凸現了當今“社會心態孤獨冷漠癥”的可怕。
過去,“以階級斗爭為綱”讓人們之間的關系變得“好斗”,變得“六親不認”。
如今,則是至高無上的經濟利益讓人們之間的關系變成“狼與狼的關系”。
的確,我們這個社會患了一種“社會心態孤獨、冷漠癥”,人與人之間缺少同情、溫暖、友情、溫情、關懷和相互幫助。
“社會心態孤獨、冷漠癥”后果將會怎樣?會使人們對社會感到越來越“孤獨”,越來越“冷漠”,對社會的發展失去信心;會使人們對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感到越來越“冷漠”,產生世情淡漠的錯覺;會使人們產生種種不負責任的或反社會的社會行為:既然社會不肯對我負責,我也不必對社會負責……總之,作為人的精髓的良心喪失之后,就會無惻隱之心,無同情之心,無助人之心,無公正之心,人就因此而喪失了人性的善良,變得更加自私、封閉、敏感、孤獨、麻木、脆弱、偏激,甚至殘忍。兩年前,曾經有一位同樣有著光明前景的清華學子劉海洋,只“為了測試熊的嗅覺”就冷血地將硫酸潑向北京動物園的5只熊。一位網友在看了王克安先生的《“馬加爵案”的一審宣判值得“大快人心”嗎?》文章后引用了特雷沙修女曾說過的一段話:“世界上比貧窮更可怕是的孤獨和冷漠。”
的確是這樣,在馬加爵人格“深藏不露”特點背后就凝聚著這種“社會心態的孤獨、冷漠”,他缺乏社會對他成長需要的關系、熱忱和溫暖。他的母親李鳳英說:“他唯一的興趣就是一個人孤獨地坐著,他很少出去玩,通常和我在一起。”對社會的孤獨、冷漠,對學校的孤獨、冷漠,對同學的孤獨、冷漠,因而在極度壓抑的情緒沖動支配下,就變得極度無情、極度殘忍,精心設計了殺人計劃,逐個用鐵錘突襲4個同學,極其殘忍地殺害了四個同學,把尸體放到衣柜里。
只是在馬加爵生命的最后,他終于認識到“生命中最重要的是情”,但是,這一認識太晚了。
“馬加爵殺人案”凸現了我們的社會不善于化解社會發生的矛盾,我們社會中有很多人不善于化解自身的“不滿情緒”。
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李玫瑾說:“馬加爵殺人案”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情緒型犯罪”。
“情緒型犯罪”說得對,“比較典型”說得就不怎么太確切了。“情緒型犯罪”總是與“沖動”相連的,但是,分析“馬加爵殺人案”全過程,馬加爵既不為財,又很冷靜,沒有沖動的跡象,從行為方式看,思維邏輯完全正常,“十分理智”,“很有智慧”、“計劃亦極其周密”,這些特點與“沖動”無關。所以,我將“馬加爵殺人案”說成是一個“智能性的情緒型犯罪案”(這一概念是我的“發明創造”)。
“智能性的情緒型犯罪案”的犯罪特點是:犯罪者在社會中因自身受到的挫折所產生的“各種不滿情緒”慢慢地“積累、疊加”,逐漸形成一種“與社會勢不兩立的反社會情緒”,到了一定程度之后轉化成“試圖‘一鳴驚人’的反社會行為”,在遇到“突破口”之后迅速爆發成“滅絕人性的犯罪行為”。
馬加爵在成長、發展過程中受到了多少挫折?誰也說不清楚,有的是“真挫折”,有的是對他人來說是說不上是挫折的挫折,有的則是“假挫折”,有的還是將要遇到的挫折……(譬如,一位姓夏的網友在與青少年專家孫云曉先生在“網談”時說了這樣一段話:“我認為他有更深層次的殺人動機:首先他是貧困生,畢業后要還貸款;第二現在找工作很難,尤其是沒有關系的農民,何況他學的專業就業面較窄;第三從今年開始讀研究生也要交學費了,即使他考上了,還能讀得起嗎?第四他殺的全是與他同樣情況的貧困生;第五他曾要求接受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為什么是南方周末?因為這家報社最敢于報道和揭露社會陰暗面!綜上所述,馬殺人的動機有更深層次的社會原因!”)
但是,在這些所謂的“挫折”面前,由于馬加爵理解不了這些“挫折”所產生的真正原因,對社會轉型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嚴重的社會問題又缺乏足夠的認識,自身又缺乏化解這些“挫折”的能力,更缺乏將這些“挫折”宣泄出去的途徑和方法,我們的社會又將共產黨起家的“思想工作”之寶丟棄了,而我們的學校重視的又是“考試第一、唯功利至上”的教育模式,再加上馬加爵自身諸多的人格負因:如極端的自我中心、不懂得人生的真正價值、冷漠、愛鉆牛角尖、小心眼、不善交往……因而因無數的“挫折”產生的“不滿情緒”之“能量”,在馬加爵身上便一點一點地累積,一點一點地疊加,一點一點地強化,殘忍的犯罪行為便是這種“長期蓄積的能量”的爆發口。還必須提出的是:“無文化人”的這類“情緒型犯罪”是以“簡單的人身暴力犯罪形式”出現,而“有文化人”的這類犯罪則是以“智能型暴力犯罪形式”、“理智型暴力犯罪形式”的特點出現,其破壞性一點都不比“簡單的人身暴力犯罪形式”差。
(來源:人民網,作者:邵道生,原題:《“馬加爵殺人案”的社會心理層面之“參考性分析”》,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