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3日電 據大眾網-齊魯晚報報道,記者從12日舉行的省政府實施公務員行為考核意見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今后凡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等8類不良行政行為的公務員,將受到通報批評、待崗、降職、開除等相應處罰,以激勵公務員干事創業。
山東省政府近日出臺的《關于加強行政行為考核激勵公務員干事創業的意見》規定,對行政行為良好、群眾滿意度高的公務員,將及時給予獎勵,特別是對評為優秀等次的,可優先提供培訓、學習、療養的機會,連續兩年優秀的,可提前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而對有8類不良行政行為的公務員,將按規定予以處理。
這8類行為是:
因不熟悉業務,不懂相關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不應有損失,受到投訴并查實的,責令其待崗培訓,待崗期為3到6個月,待崗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待崗期滿經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
因服務態度惡劣,作風蠻橫粗暴,導致群眾意見較大的,給予通報批評,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
因推諉扯皮,辦事拖拉,在服務承諾期內不能按時辦結承辦事項的,發生一次者,實行誡勉談話,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一年內發生3次者,調離工作崗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
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嚴重損害發展環境,被投訴一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一年內被投訴2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
因行政不作為,致使本單位成為被告并敗訴的,其直接責任人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開除。
在執行公務中吃、拿、卡、要、報,接受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因對方未滿足本人私欲有刁難、報復行為的,被舉報一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發年終獎金;一年內被舉報2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在行政執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或履行其他公務過程中,嚴重以職、以權謀私,被舉報一次并查實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一年內被舉報2次并查實的,予以辭退。構成違紀的,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予以降職;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意見》還對發生不良行政行為公務員所在部門也作出了相應處罰規定。省人事廳和省監察廳已分別設立了行政行為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省人事廳設立的投訴電話為(0531)6010101,電子郵箱為gwyts@sdrs.gov.cn;省監察廳設立的投訴電話為(0531)6912345,網上投訴地址為:http://www.dic-sd.gov.cn。(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