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舉行 審16部法律草案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三日電(記者 齊彬)中國擬修正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在直接選舉時將可通過預選的方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以防止“暗箱操作”。
在今天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就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他表示,選舉法自一九七九年重新修訂后,先后作過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是一次個別修改,以穩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后,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反復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胡康生表示,一些地方提出,選舉法關于直接選舉中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對于如何醞釀,什么是較多數選民,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容易導致“暗箱操作”,建議在直接選舉中規定預選。
胡康生說,一九七九年選舉法對直接選舉中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規定了預選的方式。一九八六年修改選舉法時,考慮到在一些地方選民集中起來比較困難,搞預選會增加選舉的工作量,因此刪去了預選的規定。
胡康生說,法工委經研究認為,直接選舉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選人過多,經過反復討論、協商,仍不能對正式代表候選人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行預選。
胡康生認為,選舉法中對預選作出明確規定,有利于進一步發揚民主,防止“暗箱操作”。預選的具體程序,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選舉法的具體辦法中作出規定。
針對選舉法規定的介紹候選人的方式過于簡單、有不少選民是在不了解候選人的情況下投票的情形,修正案草案在選舉法第三十三條中增加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針對目前在地方人大選舉中,賄選、拉票的情況時有發生,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對賄選進行了界定。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為獲得選票,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另外,對破壞選舉的制裁措施,還增加了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
此外,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還對罷免縣鄉級人大代表,視不同情況作出了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