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4日電 正在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將首次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據檢察日報報道,修正案草案規定嚴懲“賄選”行為,確保“純潔”選舉。
選舉法對破壞選舉的制裁措施僅限于行政處分和刑事處分,之間沒有過渡的措施,一些地方建議增加行政處罰。為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二條增加一款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獲得選票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按照選舉法規定,對于縣級和鄉級人大代表,原選區30個以上選民聯名,可以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罷免要求。據介紹,這種法律規定使罷免代表過于容易,有的地方出現新一屆代表剛選出,尚未召開新一屆代表大會就聯名要求罷免代表的情況,因此對代表的罷免應當慎重,應適當提高聯名人數。為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對相關條款作出修改:對于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十分之一以上選民聯名,可以提出罷免要求。